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3-1
私人财产限制之三大类型
一、基本理念
微观物权法乃至罗马法、日耳曼法对于物权的认定是静态型物权。如果以动态型利器剖析物权,将会揭开物权保护与限制的许多神秘的盖子,尤其是揭开物权限制的盖子会呈现更加丰富多彩的物权新世界。
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讲,私人财产的限制或以涵盖一切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高物权与低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以及一般物权与特种物权的全面限制,涵盖各种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以及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统一限制,涵盖私人的任何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如果将以上各种限制全部分析出来,可能用100万字也写不完,本文只能抛砖引玉,作一个典型的分析。
申明之,私人财产的限制有轻度限制、中度限制和重度限制之分,有一般限制与特殊限制、隔离限制与警戒限制、禁止限制和剥夺限制之分,可谓千姿百态、丰富多彩。
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政策可能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关键在于,对私人财产的过度保护与过度限制都是不可取的。
二、重点分析
私人财产限制的物权类型,单从以下三种典型限制来作技术性分析。
1.有物权的限制
私人合法取得某种财产就跟着设立了对应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叫做“有物权”。其并不仅仅针对所有权的。对于所有的物权均可以采取“有”与“无”来分析。
一个有意思的物权世态,是世界上越是富有的人越是难以亲自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是将大多数财产交给他人占有与使用,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私人企业做得越大,私人财富越多,这种情形就越是明显。尤其是房屋这种不动产,富有者往往以出租形式来获取收益,并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暂时转移给租用人。
德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土地业主可以出租给租用人达30年之久,如果过了30年业主不收回出租地,该土地就变成租用人的了。该法还规定,无业主的土地、放弃登记的土地归地方州级国库所有,放弃先占权与使用的土地也归州级国库所有。俄罗斯物权法规定,土地的业主(不限城乡)超过两年不利用土地而抛荒,政府有权收回永久使用权。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和解释,国家根据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中国的有关行政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从有偿获得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时起,两年内不开发利用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开发商的土地订金、定金和价金。西方国家如瑞典、瑞士、法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可高达40%~50%。有些国家、地区还征收房屋、土地、钱财等高额遗产继承税。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是与私人财产保护紧密联系的限制,是贯穿于合法限制、过程限制以及政策性物权限制和技术性物权限制的整个限制体系之中的。当私人财产合法性一定、流动性一定时,各种限制跟踪而来。
其限制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一,信托式限制。私人财产以出租信托、处理信托、经手信托、经营信托、投资信托等方式成立后,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就有所变动,或者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牵制,或者被经手、经营人暂时管领,或者被合伙人管制等。其二,交换式限制。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领域,对于私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的。其三,杀富济贫式限制。所有的税收,对于国家、集体、私人所有者和其他所有者是一样的杀富济国、杀富济贫。其四,公共利益的限制。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是不论高低贵贱者的,可实施温和剥夺式限制。其五,无因式限制。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限制,出于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时刻针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有时候会反复进行、会花样翻新、升级升温,有时候会反攻倒算,总之是各种手段都会使用。
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非法是对合法而言的,保护是对限制而言的,有物权是对无物权而言的,正物权是对负物权而言的,正规则是对潜规则而言的。只有辩证地对待私人的财产权,才能使私人的财产更加合法,更加干净,更加荣光。
2.正物权的限制
私人合法取得某种财产就跟着设立了对应的财产所有权,并且该财产权是处于成长阶段,这就具备了正物权的特征。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也可能有另类形式的限制,这就是正物权的限制。
就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正物权的限制就是加强型限制。对于有物权的限制是出于政策性物权、技术性物权的一般化限制,基本上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