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2-1
私人财产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私人财产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限制和非法财产的禁止,是与私人财产的保护对立统一的概念。其最大特点是,由于私人财产来源极其广泛并且特别自由,不仅受各种成文法的限制,而且受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限制。
物权关系中,私人财产的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高物权与低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等等都有不同的限制条件。
私人财产的限制,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来统一限制。某种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之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往往弱于公共财产权之质量权,且私人的社会公益责任次于公共所有制权利人的社会公益责任,故私人财产限制的范围最广泛且法治力度最大。
私人财产限制的法理逻辑是:边保护边限制,边限制边保护,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一面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一面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
对于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三个领域设定保护与限制性的条件。重点措施在于,要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劳动所得、投资所得、购置所得、融资所得、储蓄所得、收受所得、赠予所得、救济所得、继承所得、析产所得、受遗赠所得和养老所得来源的合法性,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与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以及自益关系、他益关系、共益关系,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关系。
私人财产的限制,威力最大的是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土地等不动产及自然资源类、特种产业资源类、关系国家安全类等等特定财产与产权的限制,有些甚至于是根本禁止性限制,最主要的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限制。用公法来限制私人的财产与占有行为,这是古今中外的一个立法传统,并无不妥之处。其次是技术物权法或者一般物权法的限制,最主要的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私人消费类财产较多地适用于民法上的原则,私人生产、流通、交换类财产较多地适用于商法上的原则。
物权法的宗旨就是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物权法也有言在先:“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依法”,就是钦命的法定限制。权利人获得任何财产,从占有到使用、收益、处分各个环节都会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由于政策性物权的区别,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限制。了解私人财产的限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私产保护是有帮助作用的。
财产的限制,就是物权人获得与利用财产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私人财产的限制,就是私有财产权人获得与利用私人财产权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
隔离性限制,就是将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隔离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得越界,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损害其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性限制,是加强隔离性限制,对于越界、滥用权力、损害其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实施制裁措施,性质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性限制,包括温和剥夺和暴力剥夺两种限制。
温和型剥夺私人财产,是顺应公共利益、国防动员、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的要求被动或者主动被剥夺私人财产。其中,顺应公共利益的被剥夺,私产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价补偿,顺应国防动员、义务性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的被剥夺,私产权利人可以不要求对价补偿。
暴力型剥夺,一般针对当事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不合法,或者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不合法,国家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一律剥夺其不合法的私有财产。
对于私人财产权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是根据其财产性质的三大范围的三个等级限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限制的类型。譬如,从物权的定量分析上来判定。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分析出财产限制的不同程度,等级限制更加明了。
二、定量限制
私人财产的定量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板块:政策性物权的限制
政策性物权的限制,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于私人财产获得途径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隔离性限制,其次是禁止性限制、剥夺性限制。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限制原则、“公共利益优先”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