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根本**对于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优先保护和特殊保护的中心思想,是保护私有财产所不能达到的法律高度。如果说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肯定是行不通的。西方国家一度出现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教条,到后来一直行不通,结果都被立法机关取消了。更何况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搞多中心即无中心论的所谓“绝对平等”。
与其他物权人一样,集体财产在遭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之虞时,可以依据物权保护的法则向法院提请物权确认之诉或者返还原物之诉、排害除险之诉、修作更复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甚至还可以据实申请行政责任之诉或者刑事责任之诉。这些物权请求权,是可以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法院是可以依据案由来分类审理的。
其中,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之诉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集体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和特殊财产、大宗财产应为重点保护之列,主要由制度物权诉讼法规范与调整;集体的一般财产、小额财产和无关紧要财产可列为一般保护之列,主要由一般物权诉讼法规范与调整。
本条第二款给定了一个诉讼对象,是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一种内部的物权请求权。为了有效地行使集体成员的诉权,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集体成员物权请求的行使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的行使,这里主要指法律程序的注意事项。
1.民事案由的注意事项
集体成员物权请求之诉,作为民事案件来申请,而不以行政案件来申请。因为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负责人也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况且物权法对应的是民事纠纷,不是行政纠纷。众所周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既麻烦也不好胜诉,就连法官审判的权限一般仅限于裁决行政部门“拟作建议”,不能直接干预(指挥)行政的具体事务,所作判决书往往令上诉的老百姓相当失望而不知所措。应当尽量避免卷入“行政诉讼”那边去,才是上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可以确定针对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之诉,对应于案由第140项“所有权纠纷”,第140项第(1)分项是“财产权属纠纷”。第144项案由是“宅基地纠纷”。其它一些案由项目也很多,总数有五十四类300种,可供对号入座。
2.要有明确无误的诉讼对象
原告应当提供诉讼对象的集体法人证书复印件,填写集体法人的住所及相关通信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信地址、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
集体成员都有权作为原告控诉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的乱作为、不作为的损害集体成员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之诉,每个集体组织成员都有同样的权利,不论是干部或者是群众,也不论是多名集体成员或者单个的集体成员,都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诉。法院不能以“群众不能代表集体”、“个人不能代表集体”等借口拒绝接受原告立案。
3.要有明确的事实理由
以本条款为例,集体成员向法院申诉,要有一定的诉讼事由。这里是指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事实及理由,并且需要有相当的案值。如果案值太小,法院也许不予以立案。
所谓“要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即包括集体成员维权诉求的途径,是指集体成员是集体财产民主自治、相互监督的主体,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物权民主的权利,有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成员可以通过面议、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这里,集体财产的四大防火墙将在集体内部发挥作用。
4.要注意诉讼时效
提起诉讼的时间,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没有明确限制。但要留心注意,原则上法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不动产或者重大财产的诉讼时间可以适当采取长线的,动产或者非重大财产的诉讼时间可以适当选择短线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问题,是不能麻痹大意的大问题,否则就会耽误大事。集体成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的不当决定,是比较明智、稳妥之举。
农村集体成员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