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加物权与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有效物权与失效物权和零物权与反物权之分。其中,零物权的认知与设立,应当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工具,同时也可以防止集体财产防火墙不科学的设立和不合理的现象发生。
国家财产防火墙,其财产权利受限制的机遇与接触面、受力面较小,占有保护制度是很全面而严密的,对于土地类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是可以随机性地扩大的,也就是在集体的土地占有权利缩小或者消灭的同时扩大国家的土地权利。国家财产占有保护制度显然比集体的严格许多,法定的占有保护制度远远多于并强于意定的占有保护制度,制度物权法的保护规则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保护规则显然是不在一个档次之上。多数情势下国家财产防火墙可以凌驾于集体财产防火墙,少数情势下集体财产防火墙也可以限制国家财产防火墙,这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占有保护制度有高下文野之分所至。
关于诉权的区别。国家财产防火墙一般以公诉的形式出现。国家机关和非营利**业单位非经济纠纷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为公诉),国有企业和营利**业单位经济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共同自诉)和刑事诉讼法(公诉)。集体财产防火墙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集体成员、村民基本上是经济纠纷,采共同自诉或者个体自诉,涉及到行政事件纠纷采共同自诉或者个体自诉(对方是公诉),涉及到刑事责任纠纷则变更为公诉。
四、取决于财产防火墙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类型
集体财产防火墙相关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三大关系,是比较单薄的内向型关系。
1.社会关系方面主要是小社会型。主要指集体内部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集体化劳动的是紧凑型劳动关系,单干制劳动的是松散型劳动关系。除此之外,集体兴办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建设村建公路、敬老院等,也基本上是以满足集体这个小社会的需要为指导思想的,附带地利用社会公益设施为集体以外的人员服务,但可能存在有偿服务收回成本。
2.法律关系方面主要是软约束型。因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土地承包制等法律责任对于集体和集体成员的约束力不够强,甚至于农民种不种田、荒不荒地、养不养家畜家禽等,法律是约束不了的事物。集体企业需要经商,也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约束,但集体企业的计划经济成分远远低国有企业的计划经济成分,且有村民自治权在先,总体上法律约束力也不够强。
3.法锁关系方面主要是分红型。我们可以将村民的利润分红看成是制度化的法锁关系,村民是债权人,集体企业或者集体组织是债务人。全国数十万家集体组织,各个组织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产权条件、发展条件不同,分配方式也可能不相同。既然不能搞全国的集体组织“一刀切”的硬性规定,那么,我们用制度化的法锁关系来保护集体和集体成员的权利,这是可以肯定的。以上三大关系,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三大要素,客观上要求人们实事求是地尊重物权规律、价值规律。假设,当成文法不能圆满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有可能利用习惯法来解决问题;当成文法和习惯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有可能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问题。
国家财产防火墙相关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三大关系,是非常厚实的内外兼修型关系。
一则,社会关系方面是全方位型关系。国家财产分布在各行各业的各个领域,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甚至于分布在国外的许多地方,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关系,都有可能与国家财产防火墙发生关系。全社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关系、分配关系、公益关系、自益关系、连带关系等等,全集中于国家法人,对内与对外、对国内与对国外均发生网络化、系统化、连锁化的国家财产防火墙关系。
二则,法律关系方面是硬约束型关系。国内法方面,许多特别法和专门法是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许多侵权责任非常明确,条分缕析,也相当的得体,政权的强制性与物权的强制性浑然一体,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国家财产防火墙加固,提高其法律的公示力、威慑力、威权力、执行力,按照侵权的性质与程度来决定惩罚的力度。国际法方面,也有许多特别法和专门法是用于保护国家财产的,在尊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执行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国家财产防火墙的公示力、威慑力、威权力、执行力更加威猛,执法手段更加严酷。
三则,国家财产的法锁关系也是内外兼修型的。普通债、担保债和制度债法锁关系为国家财产防火墙增添活力,特别是在制度债法锁关系方面独具匠心,别出一格。既有收入项又有支出项法锁关系,既有自益项又有公益项法锁关系,既有单向项又有双向项法锁关系,既有顺向项又有反向项法锁关系,既有当前项又有长远项法锁关系,既有降格项又有升格项法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