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3-1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与责任
一、基本理念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性质与责任,系指社会主义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性质与共同监管的一体化责任。基于集体利益保护主义和民主监督中心论原则,每个集体成员都享有对于集体财产的民主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民主分配权、处分权,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的直接支配人对于保护集体财产负有主要责任。此项特别规定,由集体财产关系法和民主管理法统一规范与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与责任,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和信托物权制度的充分体现,是由特别法和物权法赋予集体成员一项固有的民主权利,是没有特殊原因而不得剥夺或者随意放弃的民主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是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主要责任人,他们必须履行法定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义务,尽职尽责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与上级领导的指导。
任何隐瞒、藏匿和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的行为,必须承担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和信托物权制度的法律责任。
1.公布的性质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性质,是集体财产的社会主义政治信托民主、组织信托民主、经济信托民主和物权信托民主的集中体现。对于农民集体而言,存在土地信托统辖权、信托所有权或者信托用益物权的权属对象;对于城镇集体企业、农民集体企业而言,存在制度信托所有权的重点对象。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主制度,就是为了保障集体财产信托制度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有序化和有效力,是统筹安排、过程控制、全员监管和财产安全的必要保障措施。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的财产是相当复杂的对象,以至于市县党政部门也有一些管不到边的地方,很多具体事项需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来解决问题,而且这是设立集体财产防火墙、预防侵权与**现象的重要步骤之一。
2.公布的目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是为了作作样子、走走过场。其目的在于:以集体财产民主公布为圆点进行扇形扩张,完善和巩固集体的信托所有权制度,加强对于集体的专有、专控和其他财产的保护,改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社会关系,理顺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分配关系;创造一个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创造生动活泼心情舒畅的民主化新生活,创造更加美满幸福的新明天;建立与巩固集体财产防火墙,防患于未然,对于任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城镇集体劳动群众财产的行为,运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管控制办法进行有效地防范。
建立集体财产的防火墙,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和集体福利事业,消除集体的消极**苗头,需要集体财产的政治信托民主、组织信托民主、经济信托民主和物权信托民主的“四结合”机制,需要层层把关、人人把关、件件把关、事事把关,需要把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落实到位,防止个别人专权、越权和失职、渎职,防止集体财产流失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3.信托责任与法律责任
“以集体成员身份权为纽带,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的民主权利”性质,里面就包含了大部分的民主信托性质。
以上重点在于集体财产民主公开的权利,对于集体干部或者集体企业干部而言,是民主处分权的受托人;以上的民主信托权,重点在于赋予集体干部或者集体企业经理人以信托责任,用成文法或者章程、乡规民约来约束他们,免得他们失职、渎职、损害集体财产和群众利益。
如果集体财产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就是违反了集体的民主信托制度,必然会损害集体的财产自治制度,可以认定为一种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集体成员有权依法追究责任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性质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制度是常规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是本集体的领导班子,其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集体领导班子中可以分门别类来认定:(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2)城镇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3)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90%+10%。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占九成,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占一成。这是一种基本形态,有时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外的一面,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的监督人,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个集体成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内,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