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2-1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基本概念,指基于集体财产之民主自治权、民主共有权、民主支配权、民主保护权、民主利用权和民主监管权等一系列民主化权利而设定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重点和要领项目,是集体经济组织政治文明、经济文明、法制文明、物权文明和民主制度化、制度民主化的重要内容。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集体组织民主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防止个别人独断专行、特立独行,各地的集体组织应当不断的总结经验,要在权力制衡上狠下功夫,同时抓住要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集体财产的民主公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主自治、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劳动群众合作化组织,肩负着发展生产和改善劳动关系的双重重任,享有集体成员“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企业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这是确立和完善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基本权利之基本要素。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就是依据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来保护城镇集体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城镇集体劳动群众的制度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专有与专控所有权、集体企业的优先发展权、优先的资源配置权、优先的排他与对世权、优先的追及权与物权请求权、优先的公益权与自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监管权等一系列权利,是受宪法等根本法和特别法保护的对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置之度外,对于任何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城镇集体劳动群众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快处罚,不得放任自流姑息养奸。
1.法定的权利
集体财产的各项民主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干扰、破坏这种特定的权利。依法依程序行使集体财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对于集体工作人员实施及时的考核与公布,对于集体财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与公布,对于实时地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是法定的民主权利,主要由成文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章程、村规民约)规范与调整。物权法第62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其中,成文法如宪法第1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5条、第27条~第29条等法律法规条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习惯法如企业章程、村规民约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就是说,每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一级集体企业,都必须遵守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如实地公布集体的财产收入与支出,老老实实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批评指正。否则,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其责任人改正错误、赔礼道歉和追究责任,或者可以结合实际扣除责任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费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集体成员可以对责任人行使罢免权,涉嫌经济犯罪的将举报司法机关法办。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制、股份制和企业改制、分配制度有许多甚至于严重不公平合理的地方,有的集体干部的收入是集体职工、集体成员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有的集体干部的家庭财产高达数十亿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社会影响特别坏,上级领导部门尤其是市县领导部门应当加以正确指导与引导,不能任凭集体干部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和失职渎职、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上级领导部门与集体干部沆瀣一气,带头破坏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主体与内容
(1)公布的主体。是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公布的内容。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分配等),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3)公布的要求。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是一种示范的公布办法。
(4)公布的目的。为了充分保护集体财产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故对于集体财产应当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让集体财产在阳光下运行,以利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本条款,规定了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行政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