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下行使城镇集体企业的信托所有权。
4.城镇集体股份信托所有权
由城镇集体自筹资金兴办的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所有权主体是城镇集体。城镇集体组织是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委托人,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是城镇集体的受托人。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政策上向城镇集体负责、经济上向全体股民负责。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在城镇集体组织授权委托的前提下行使城镇集体股份制企业的信托所有权。
5.其他类型的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除了以上4种信托所有权形式,还有内联外引型集体企业联合所有制、公私合营型混合所有制、中外合资合作型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的企业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委托主体一般有二个或者多个主体,同时对于城镇集体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财产委托,受托人最终落实到城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在投资所有者委托的前提下行使对应类型的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三)有关规定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其中政策性物权的目标指向是不可忽视的性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巩固城镇集体、集体经济和全力保护城镇集体财产,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共同义务,也是大政方针之一。
宪法第8条第2、3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规定保护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各个行业的集体经济形式和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用各种方式方法来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指出主要所有制形式有三大种:“(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据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或以适当降低。”
二、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区分
1.区分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城镇集体的产权,有的是单一的,有的的混合的,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归属于城镇集体的产权以外,其他的产权需归属于国家或者企业、自然人、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可以作以下几种区分: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2.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3.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者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4.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4种形式是基本区分,并不排除有其他合法形式的区分。在区分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时候,一定要防止公权私化的倾向,堵塞集体财产流失的漏洞。
2.疑难问题
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集体财产权行使的主体是本城镇集体。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经营、合理分配的核心是信托所有制度。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与信托所有权,是一驾双辕马车,而不是两驾马车。行使这两项职权的只能是该集体,而不能由个别集体成员独断专行、包办代替。
城镇集体所有权、信托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果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就不适用本条款,则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与管理问题一直是个大难题。许多专家献计献策,但至今仍然有一些症结不能解开。上海国资委沈立群2005年7月20日在新浪网发表的《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尴尬》论文中,谈到城镇集体企业有三大尴尬:一是出资主体虚拟的尴尬;二是处置主体虚位的尴尬;三是收益主体虚空的尴尬。整个形势对于保护城镇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很不利。
实际的尴尬还不止这些。譬如城镇集体分配不公的尴尬是公开的秘密。大多数集体企业职工群众工资很低,并且被迫下岗的工人很多,在企业里他们几乎没有发言权;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在分配方面的特权很多,除了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以外,还有自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