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9-1
城镇集体财产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城镇集体财产权,指城镇集体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重点保护与优先发展的公共所有制财产权,与农民集体财产权的性质相近,主要受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其次受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采取集体组织和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和民主分配权制度,替出资人和劳动群众负责。城镇所有的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依据宪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政治经济学上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城镇集体的财产权属于法定的专控性质的信托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对于改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镇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地位、物权地位、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仅次于全民所有制,优先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权,设置城镇集体财产权保护的防火墙至关重要,是长期艰巨性的政治任务。
2.城镇集体
城镇集体,是指来源于城市与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城镇集体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房地产业和服务业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物权主体资格,一般物权方面与国家、个人和其他物权主体共享同一的物权规则,所拥有的一般财产与物权受物权法保护,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专属、专有、专控或者特种物权方面受宪法、专门法和物权法保护,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集体,是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由劳动群众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区别于家庭个人的利益共同体。社会主义集体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统一民主管理的、按劳分配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集体所有。
3.优先保护城镇集体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指出了城镇集体财产亦被制度物权法确定为优先保护的地位。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是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
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的目的,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为提高生产力而提高生产力,而是要求在努力提高生产力水平基础上不断地改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矛盾,消除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提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福利社会主义的保障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政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产业发展责任、公益与福利社会主义责任等均强于私营、个体和其他经济所有制。依照宪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授予城镇集体以优先设立权、发展权、拓展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各种物权请求权,是完全必要的和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二、一般分析
1.城镇集体及其制度化的作用
城镇集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组织形式的一种模式,是政策物权覆盖的一类公共所有制形式。建立城镇集体的目的,是为了组织社会的弱势群体走集体化合作化道路,开展社会主义大协作,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抑制私人资本的过度扩张,减少社会不公平合理的劳资现象,消灭资本家奴役与剥削制度,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并创造公平合理、自由幸福的新生活。
2.制度信托所有权之财产共有制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制实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名下的财产共有制,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准公有制”,比全民所有制之公有制成份弱小一些。
集体财产出托人是集体企业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股权人,受托人是城镇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其信托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其他的信托民主监督权,重心应当放在职工民主管理方面。设立严密的集体财产防火墙,以防止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污腐化和独裁**、欺压群众,特别是要防止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企业财产。
城镇集体企业可以借鉴“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进行民主化管理。如关系到集体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工会会员或者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者代表表决通过;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担保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最复杂的物权关系
城镇集体的物权关系问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