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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4-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4-1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指宪法、行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依据社会主义基本地权制度,统一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步骤实施严格的土地管制目标,重点限制集体土地处分权,严格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严格区分国家与农村集体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统辖共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及地产所有权等物权的限制,均受宪法、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之类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之类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应当遵循制度物权法的限制原则,并平衡限制与保护两个重要项目,促使农村集体与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处于务实的圆满的状态。

基于系统工程原理、一般均衡原理、一物一权主义原理和其他各种原理,恰如其分地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的权利,这是立法、普法、用法、执法的一般要求。地产不是一般财产,地权不是一般物权,地权关系不是一般物权关系,故各国物权法将限制土地所有权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紧抓好。

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在于国家机关主持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合理流转、合理利用,以期达到土地集约化、节约化、合理化经营,满足公共利益、城市化建设和农村建设的需要,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权利滥用和越权行为,并相对平衡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关系,相对平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制的结果:一是集体土地的实权,主要集中于土地占有权或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专业对口与专门性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或产出物收益权;二是集体土地的虚权,主要集中于土地处分权以及土地作用权、利用权。结果表明,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所有权必须具备的四项权能判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用益物权和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实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所有权法定限制性系列中是最高级别的限制。通过限制甚至剥夺其土地处分权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专地专用的两大办法,直接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压缩在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个层面上,集体实质上行使本区域内的土地统辖权,土地的事实占有者一概行使土地使用权。

土地统辖共有权,是以农村行政村组为单位,按土地区域进行调剂管理的农村自治产权。其中,包括本村(组)人优先承包、承租、轮租农用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优先享用权,建设用地的优先补偿收益权,辅助各级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调剂土地的参事权。国家依法保护村民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其他各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依法对于各行政村组、自然村区划内的农耕地、林木地、牧草地、滩涂地、水源地、山地、矿地、荒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地,以及毗邻的水面、水域的产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保护,放开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合理而高效地利用各种土地资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是依据宪法规定的要件进行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限制。有条件限制,是指对于集体及其成员依法拥有土地对象、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作用范围、划拨方式、经营方式、流转方式等基本条件的形式限制,对于集体的统辖权进行形式限制。有条件限制,是依法对于他们依法拥有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相对限制,属于一般性限制。无条件限制,是指对于集体及其成员依法拥有土地的处分权依法实行实质限制和绝对限制,属于特殊性限制。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土地,是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农民流离失所和抑制贫困或者共同致富的最佳药方,是文明社会文明物权的最佳选择。土地稳,农民稳;农民稳,国家稳;国家稳,社会稳。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化物权清晰、物权关系平整,能够保障广大农民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够保障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

在后现代社会里,城市化建设、社会化大生产步伐不断加快,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运作的要求和需求程度越来越高。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节约化经营、合理化利用,其前提是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和集权化。土地、矿藏、水流、海洋等自然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如果授权不当,如果滥用物权,将是资源配置、利用和流转上的严重失误。

日本学者水本浩在《土地问题与所有权》一文中阐述:土地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同一时代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从大的分期上看,最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以来发生的所谓“现代土地问题”。这种问题归结起来不外有二个方面:土地分配与土地利用。土地分配,指因土地分配不当产生的问题;土地利用,指因利用土地不当产生问题,包括土地的低度利用与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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