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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基本理念

技术性物权的效力,系指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利用法理技术而产生的效力。

根据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规律性,采取一定的标准来确认与保护或者规范与限制物权,使得当事人的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派生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均处于正确的位置上,权利与义务均处于圆满状态,从而产生技术性物权的效力。其中,确认与保护或者规范与限制土地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需要根据社会背景、政治制度、法理逻辑、判定标准和基本原则来统一分析研究,剔除其中的不合理成分,实现科学性与合理性、实用性的高度统一。

普通物权法是弹性因素最多的一种一般物权法,基本技术原理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很多时候是按照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来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方式。这种物权法依据一定的规则与原理来规范与调整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物权的自由程度较大而技术含量略显不足。

担保物权法是弹性因素适中的一种一般物权法,基本技术原理是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限制债权人的占有权等权利。反映出物债权和债物权的一般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方式都有一定的章法。这种物权程序化程度较大而技术含量较强。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是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般特别物权法,基本技术原理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利用所有制关系法来统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来保障所有权人和统治权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物权程序化程度很大而技术含量适中。

普通物权法一般是比较抽象地规定一些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类的物权化大政方针,而具体的细节、办法、措施、程序以及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性条件等,则由政策性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技术性物权是通用性物权,其优先秩序和等级,与物权的排他性秩序与等级旗鼓相当。

总之,技术性物权就是规范化、标准化、精准化和公平合理化和富有技术含量的物权类型,在整个物权社会中能够独当一面并鹤立鸡群,成为炙手可热的法制工具。

比如,所有权定义的四项权能、用益物权定义的三项权能、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的规定,就是规范化和公平合理化的物权;又如《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全国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划分为15个中类、168个小类,就是标准化、精准化和公平合理化的物权类型。

技术性物权也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类逻辑性物权,当现行的物权技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就需要依靠政策性物权来加以补充。如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确定后,就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政策性物权来重新调整,从而提高技术含量与展现行使物权的实用性。

二、基本规律

1.技术性物权

技术性物权,系规范化或标准化、可操作性与实用性强和法律效果显著的一类工具式物权,指按照一定的原则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并有技术含量的物权,因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精准而协调,符合一般均衡原理与系统工程原理,能够深刻揭示出物权发展的一般规律,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受到广**务工作者和物权人的青睐。一般而论,技术密集性高的物权优于技术密集性低的物权,担保过的物权优于非担保过的物权的物权,登记过的物权优于非登记过的物权,刚性的物权优于弹性的物权,清晰的物权优于模糊的物权。

说到技术性物权,它主要是理顺物权体系、物债权体系、债物权体系一些错综复杂的物权,使其焕发各自的效力。这是因为,在检验物权保障力、执行力时,常常遇到一些技术瓶颈,常常觉得光是了解物权的排他效力、溯及效力还是不够得心应手的,需要借助于一些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加以弥补。

政策性物权具有第一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技术性物权具有第二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后者应当让位于并服务于前者。这种优先权的秩序是不能颠倒错位的,否则会导致对应的物权体系紊乱,酿成严重后果。

普通物权法将一些物权行为抽象化、条理化,使得人们能够掌握物权的存在与发展的一些规律,从而提纲挈领,举一反三。而担保物权法是在普通物权法法理基础上的升华,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制度物权法更注重制度化或标准化建设,政策性物权主要集中于这个方面。在反复地更新或者修补过程中逐渐增加物权的技术含量,逐渐地臻于完善。政策性物权立法与执法时同样地需要透明,需要民主,需要社会公众的合理监督与制衡。技术性物权工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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