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1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
一、基本理念
物权法的综合效力,除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以外,还有通说上的一些物权的效力。当然,以上四大效力是个前提,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件。用物权的效力来检验物权法的效力,是基于罗马法原理的衡量方法。丧失物权法的某种效力,要么是当事人对于罗马法原理的人为破坏,要么是物权法本身还有瘕疵。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对于前者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权法除了有瘕疵会影响效力以外,法律条文的不严谨、不到位也会影响法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执行力。从作用范围上看,包括了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等四大效力,另外要体现出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四大效力、同一效力为物权法的统一性,特有效力为物权法的特殊性。无论是统一性、特殊性的物权,均需具备自身物权的完整性和对世物权的排他性。
迄今为止,全世界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难以排除土地所有权之公权私化等错位现象,这是法定的错位。其结果大大损害了国家的即全民的利益,而不适当地扩大了土地占有者的物权,扩大了寻租的空间。罗马法、日耳曼法言必称土地所有权,而对于土地所有权定义和权能的错乱现象持续了二十个世纪,法理学家们只好按照法理逻辑来进行重新解释。
物权的排他效力四大表现:其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其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如果以非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其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秩序之先后而定;其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这些是物权排他效力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有考量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派生性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有物权的排他效力,考量的主要方法是,在承认物权四大表现的前提下,适可而止地结合所有权限制论及所有权动态论、物权限制论和物权协同论、物权动态论来全盘考量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的四大效力遵循一物一权主义,可以说明它是物权法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基础。往深处讲,其是推定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强物权与弱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有物权与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无限物权与有限物权、直接物权与间接物权、物权请求权以及母物权与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法锁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等等一系列物权的法器,相当于“一票否决制”的“一票否决权”。
二、基本规律
顺藤摸瓜,可以推定物权法的相关效力。
(一)一物一权主义的法律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物权法的整个过程。检验物权法的同一效力与特有效力以及其他的一些效力,都是可以运用他来进行对照检验的。
一物一权主义的公式如下。
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以上两个规则是通用性公式。可将此规则视为一物一权主义的本义。其引申义可能会有几个品种。当母物权、基本物权、一般物权衍生出子物权、亚种物权、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时,可能要采取对号入座、融会贯通的手法来处理。譬如,信托物权、担保物权、派生性物权的处理方法与一般物权的处理方法应当有所区别。
派生性物权,既有基本物权、一般物权、信托物权的成分,又有有形物权兼无形物权的成分。知识产权起源于精神产品,搭载于物质产品,他们的物权链条,从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接受应用者一直延伸至消费者,是物权链条最长的一类物权。
运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来推导经济组织、个人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不容易成立。任何经济组织、个人获得土地所有权,一定会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弊端极端严重。公权私化的结果,将会使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权落空,绝大多数人沦为地奴,导致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二元化,是人类社会最不公平合理的一类物权。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是综合的且几乎是全能的法则,用“一票否决制”或者“一票否决权”可以检验立法的效力、执法的效力、保障的效力、法的溯及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
物权的排他兼协同效力,指在一个物权圈子里,各种不同的物权均存在不同等级制度的对内排他性和对外排他性并依法生效,是在有分寸的相容性的基础上有分寸地同心协力发展排他性并依法生效。因此,它是由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协同效力的物权组织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