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6-1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实为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指农村集体行政区域内一种法定的专有地权,由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土地共有权两方面构成。它是由法律的执行效力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化成的实际物权,对于虚拟的地产权起指示作用。此项特殊物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法定的专有物权必须依法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得随意抵押集体土地、改变这种专有物权的性质。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收回集体的土地,发挥土地的社会效益。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法律赋予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共有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包括村级、组级、乡镇级三种形式。尽管乡镇行政级别高于村级、组级,但三者之间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其中组级的基本上以自然村为基础,有着传统的族群土地财产权基础,实际上是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基本形态。
由宪法、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与调整的农用土地特种专有物权,至于他们适用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范围,是适合于普通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不能排除农用土地的专有专用性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在三级集体中可以统一、可以分开,并且在集体与个人之间可以统一、可以分开的“统分结合”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对世权、物权请求权和国家与社会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基本上是不论集体组织与经济规模的大小的,也不论其是统是分的什么场合的,可以说是一律平等的。而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村民生活的大物权大方向大原则上考量,由小集体过渡到大集体,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发展趋势。
村,是专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在行使财产所有权即共有权时,由行政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来代表集体行使共有权,这是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和集体财产防火墙的要点之一,也是集体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方式之一。
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是指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村民小组,主要是以自然村为主体。原来属于两个生产队现在合为一个村民小组的,是行政村内的基层组织。如果行政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此组织行使共有权;如果行政村内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同样是集体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方式之一。
乡镇农民集体,是指原先的一般为两个以上人民公社改制组成的较大的、也是行政级别最高的农民集体。但就其土地占有量而言,村民小组占有量最多,而乡镇集体占有量最少。乡镇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主要在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上。这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是直接隶属于乡镇政府的自治性经济组织。其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政权的限制,原则上应当将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对待。这也是集体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方式之一。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权,由5个部分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场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产到户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未分产到户、属于集体组织占有作业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产权。(5)存续于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方面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注意】关于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这是当代物权法理学的一个的新词汇。首先,经过专家反复研究认为,现阶段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不再是公有制,而是共有制。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集体公有制的几个必备条件是:一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归集体所有;二是统一安排生产,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三是集体公有制由所有制制度决定,不能由所有权制度来决定。对照以上三个要件,农村经过家庭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特别是撤社建乡之后,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城镇的集体企业经过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也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其次,对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原理和财产共有制原则,由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实际上已经由集体共有制取代了集体公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财产的个人股份等是按份共有的,集体未分配财产、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集体基本上是个亦公亦私的共有经济体制,难以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根本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相提并论,而全民所有制从头到尾要对全社会承担全面的公益事业的重大责任。
关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有学者在物权法出台前后质疑这种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罗马法系对所有权权能定义错乱,导致土地所有权认识上的偏差。中国在八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