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个人得大头、公平合理地分配,先决条件是农民家庭个人必须充分行使身份权、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和分配的收益权,能够有效地行使对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和监督权、否决权,有效地行使资金分配、流向、使用、收益及后续分配的监督权、表决权、举报权。
中国农村集体企业的大规模改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叶。1984年,全国农村一刀切地全部撤建乡,集体企业大量改制。改制方向,基本上向私有制方向转变,其次是向股份制方向转变。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相仿,内部人员暗箱操作,自卖自买,贱卖、白送集体企业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集体财产损失也十分严重。
关键在于,集体企业要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完善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运行机制。宪法禁止任何组织与个人干扰破坏集体、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关键在于,要在全国上上下下营造民主化氛围,一定要限制公权力滥用,特别是要密切关注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利用各种名义来破坏集体、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与集体财产,一定要利用集体财产防火墙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集体、集体经济、集体所有制不保,集体财产的保护无从下手。
目前,中国有关集体财产保护法没有出台,对于集体企业财产保护的法律空白也很多。在这种情势下,如何建立集体财产防火墙,如何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显得更加重要。人民公社解体以来,农村组织涣散、人心涣散凸现,弱势群体更加弱势,面临着的棘手问题很多。农民个人财产权不仅往往来自私权力的侵犯,而且往往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可参照的法律条文,是企业国有资产法。
2.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
本法本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是有效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可靠保证。集体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接受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督、民主表决,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发挥以上法律的效力,提高执法水平,在于正确处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经理人的相互关系。
集体企业财产民主处分权,是法律赋予集体成员“按份所有”的共有权,“按份分配”的收益权,以及“按身份权”派生的集体企业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集体成员与企业财产的依附关系,是寄托关系;与企业经理人的关系是委托与信托关系。集体成员出钱、出物或者以其他权益集资成立集体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将财产的保值增值、合理负担、合理分配、合理处分财产的希望寄托在企业,委托企业经理人做好做大做强企业,奉公守法,公平分配。
集体企业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对象之一,是集体企业的信托所有权。信托责任人是集体企业厂长、经理、总经理、总裁之类的信托经理人。企业信托经理人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地管理好企业产品,从改革、创新、挖潜上下功夫,保证企业做好、做大、做强。其前提是,信托经理人必须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公正廉明。如果信托经理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侵犯村民权益行为,集体成员有权提请村委会、村民委员会罢免其职务,并重新选举新的企业信托经理人。事关集体企业“所有权变更”等重大产权事项,企业信托经理人应当自觉地接受集体组织的指导和广大集体成员的监督、表决。
集体企业财产是集体组织几十年来的辛苦积累下来的一笔核心作用的财产,集体企业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以及尽量实现共同致富上关系重大。发展集体经济主要在于集体企业的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强,在于集体组织的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山西省的大寨村(大队)、江苏省的华西村(大队)和河南省的南街村(大队)等先进集体,在坚持集体化、合作化和坚持共同致富、共同发展以及坚持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等方面树立了光辉的典范。
那些弃明投暗玩私有化、单干化和独裁**的集体,集体企业非死即垮,集体企业财产被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的不计其数。一些玩私有化、单干化和独裁**的集体假典型,颠倒了正确的世界观与荣辱观,他们不以坚持集体化、合作化和坚持共同致富、共同发展以及坚持决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为荣,反而以“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和蝇营狗苟、相互斗角为荣;他们不以努力生产向国家作贡献为荣,反而软懒散地向国家伸手要钱要救济为荣;他们不以努力发展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创造集体福祉为荣,而以剥削压迫其他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