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提出一个很好的思路。
加强对于政府公职人员重要决定的监督,督促各级政府经营好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课题与社会责任。许多先进国家通过宪法规范、程序规范和民主制度化规范的手段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严惩、弹劾失职、渎职和贪污腐化的官员。
下面看看新华网2012年3月1日发表韩强的文章,题目是《建议今年人大增加一个新内容:国资委向人大汇报国营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因此,有义务也有责任向全国代表大会汇报其管理和经营情况,充分体现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主应该从这里开始,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从法理和法律的意义上说,国资委和国营企业的干部和职工都是全国人民的雇员,雇员向雇主雇主汇报,这是天经地义的。
由于时间紧迫,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不要长,5000字,就可以。形成文件后,发到每一位代表手中,国资委可以派出工作人员,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建议和意见。
我们的改革和民主进程,就从这里开始!
附:《他山之石:西方国家国会对国资管理手段不少》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2月24日
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1982年法国还成立了最具权威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国有经济部门最高委员会。
在英国,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管理上,议会授权给政府各主管部大臣,主管部大臣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议会负责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意大利的国会通过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国家参与部,两院建立常设委员会。国家参与部每年必须将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国会,两院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业重组和恢复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干预计划,有关负责人员必须向常设委员会报告其在指导国有控股公司进入新产业领域、购买和出售国有企业股票方面所作的决策,提供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状况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常设委员会可以与政府协商任命控股公司高管来影响国家参与部的管理活动。
同处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预算委员会提出提高国企效率的备选方案,审查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报告国有企业组织和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国有企业委员会则履行更多的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
以上例子,举出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印度等几个西方国家对于国有资产主要是国企资产的汇报检查制度,这是一种常规性、过程控制性的监管制度。美国国会不仅仅严格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而且对于社会或者国民经济影响面很大的私营企业、金融企业同样地要插手严格管理。如08金融危机后,美国房地美、房利美两个房地产次级贷款公司准备关闭破产和准备退出股市,要经过参众两个国会议院批准。因为这两个公司涉及到美国的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且涉案金融巨大。
除了监管机制以外,对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纠正机制、严惩机制、弹劾机制、罢免机制、法律制裁机制、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机制等一整套民主监管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国家的领导人在国会的督导下,能够自觉地捍卫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日本、韩国的总统弹劾机制是世界闻名的,国家负责人稍有差池就被弹劾下台,甚至于身陷囹圄身败名裂。俄罗斯总统普金首任总统时,就对于私有化的主要责任人和石油天然气寡头进行倒逼清算,将该国主要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产业重新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