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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5-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5-1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是限制国有资产监管与负责人的渎职失职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企业国有资产的系统性、权威性法律的特别物权关系法。此项特别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管保护法、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零物权禁止法统一规范与严格控制,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损害企业的国有资产。否则,需承担法律事务、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财产,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基础,必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管。一切组织与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和负责人更是责无旁贷。

《企业国有资产法》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于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宗旨原则,运用物权法“占有的保护”、“国家财产的保护”之法理基础来监管、保护国有财产的职责。基本上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少数时候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对于一切不符合国有财产监管法要求的,针对发生在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分立、转让财产、分配利润、违规担保、进行大额捐赠、关联交易、设立小金库、合谋私分等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特别是对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破坏国家财产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以零物权的方式采取“一票否决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与零物权,就是监管人和被监管人各自的或者共同的零物权。

共同的零物权,系指监管人和被监管人共同的对国有资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

监管人的零物权,主要系指:零违反法律程序权、零失职权、零渎职权、零滥用职权权、零徇私舞弊权、零共同犯罪权、零独裁**权、零执法犯法权、零刑讯逼供权。

被监管人的零物权很多,主要集中在:零违反法律程序权、零不当得利权、零侵占权、零挪用权、零低价转让权、零低价折股权、零非法交易权、零财务报告权、零恶意串通权、零贪污权、零贿赂权、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权、零独断专行权。

零物权,即无物权以及反物权、负物权、被除数物权、被禁止被剥夺物权,是数理技术物权的否定性物权项目,它可以将确认复杂的有物权与无物权的纷争中简单易行。“一票否决权”、“一票归零权”、“一票处分权”和“一票执行权”等都可以快刀斩乱麻,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的好效果。对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的零侵占权、零哄抢权、零私分权、零截留权、零破坏权一旦认定,就可以结合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来定罪量刑或者确定行政责任、国家财产的信托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监管职责,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责,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制度,明晰国家出资人权益和国有企业经营权权益,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明确规定监管人与被监管人、相互监管人职责,使得每种权利义务人恰到好处并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让当事人不虚权、不越权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是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的重要性、优先保护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保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并让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目标的顺利实现。四是明确规定监管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一般分析

1.中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加强重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战略目标

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对于中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加强重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战略目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受到社会公众广泛赞同的方面,就是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包括军工、电力电网、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

国资委主体李荣融说,国有经济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包括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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