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9-1
正确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
一、基本理念
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应当依据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从上到下地理顺他们内部的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下级国企的裙带关系是上下级的物权关系,实质上他们之间是基本平等的物权关系。他们各自都有一定的资产所有权和货物所有权,当然都是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正确处理好以上五种关系至关重要。在产权交易活跃的情势下,下级国企或者中小国企往往被上级国企或者大型国企兼并,弱势者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而现行的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没有深入研究到这一步,本文仅作前瞻性探讨,以便于抛砖引玉。
无论是大是小是上是下,大家都是国有企业,都在一个屋檐下,当然不应当自相矛盾,更不应当自相欺负。如果说发生这种特别奇怪的事情,那肯定是物权不清晰或者物权紊乱造成的恶果。
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基于物权法“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原则”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等原则,基于公司法“债权法定原则”,基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同保护原则”等物权、债权原则,形成国企上下级之间正常的财产支配关系,重点在于保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好上级国企与下级国企的关系,应当采取“国企物权本位保护主义”概念,籍此一致对外地保护好企业内部物权和一如既往地理顺上下级之间的物权关系。
国家出资人的职责和权益,不仅仅是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那么简单,更不是“两权分离”、“股份化”和“抓大放小”那么简单,她是高度社会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物权体系。
搞好搞活国有企业,需要遵从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需要平衡中央与地方、出资人与企业以及大中小国企、经理人与职工等一系列内部物权关系,还要处理好国有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一系列外部物权关系。最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必须时刻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大方向,必须时刻牢记宪法第7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种政治职责与权益,不仅仅是国家出资人的职责与权益,而且是13亿人民的最大职责与最大权益!
二、漫谈
如果每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约法三章”,用俗话讲,应当是这样的:
一戒“窝里斗”
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兄弟同心,利可断金;人心齐,泰山移。我国清代文学家张湘说过:“云映日而成霞,泉挂岩而成瀑,所托者异,而各有因之,此友道之所以可贵也。”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团结的重要性,说明了团结一致、团结互助、团结合作是立足的根本。
我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在国内国外市场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担负了维护国家、民族经济安全的远大目标的职责,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啧啧称赞,特别是中国500强的优秀表现。经常看到,有的人包括一些经济学家,经常性地有目的地散布“国有企业垄断论”、“国有企业暴力论”,借以蛊惑人心,企图破坏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的控制地位,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化、私有化鸣锣开道。
中国人就好窝里斗,在政治上、经济上、产业上都是如此。窝里斗的源头,不仅仅是拥有汽车的消费者和那些私营企业的暴发户,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地方主流媒体和一些西方派经济学家,当然也包括一些地方国企管理人员在内。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那些企业是中央企业,利润很丰厚,除了其他人以外,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也很眼红,他们抓住各种机会利用地方媒体炮轰央企,企图分而食之。这种窝里斗,已经持续了好多年了。每到石油涨价,或者在公布央企业绩时,他们就跳出来散布“反垄断”的各种言论,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笔者2005年就写作一篇《如何面对国有“垄断”企业?》文章,2012年初写作《吴市场们无权谈仇富与仇腐》的文章,驳斥所谓“反垄断”的言论,提出国有企业控制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法的。保持国有企业的相对控制地位,是符合宪法“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原则的;况且,所有大牌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是全民持股的公司,何“垄断”之有?那么房地产公司不是垄断行业,结果成为最大的暴利行业,不断窜高的房价,动辄2万、3万多元甚至于十几万元的平方米单位房价,广大消费者根本无法忍受,连国土资源部的部长也声称自己买不起房子;而石油涨价几毛钱,比较商品房一涨就是几千元,这算得了什么呢?那么,中国的钢铁行业,不是国有垄断行业,各个地区盲目发展钢铁厂,各个地区都搞公私合营,村村点火,家家冒烟,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