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7-1
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
【提要】学习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懂得了国家出资人权益是国家即全体人民最核心的权益,懂得了出资的政府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为国家出资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懂得了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性。
那么,股份制甚至股份化对于国家出资人权益、政府信托收益人权益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到底有多么严重呢?解决了“两权分离”理论,是否要滑向股份制甚至股份化的道路上去呢?实际上,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与股份化是另类形式的“两权分离”理论,即让国家出资人的投资所有权虚位。
一、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
由多名经济学家写作,薛暮桥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223~225页)对于企业股进行了批判:
在试点企业中设立“本企业股”的初衷,是想在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时,把企业的自有资金折成股份,明确界定企业产权。但实际上,这种在企业中设置“本企业股”,由企业全体职工占有或由经理人员代表企业持股的做法,使得产权界定不是更清晰而是更模糊了。这是因为,这样做会使企业财产有了两个主人,一个是大概念的“企业”,即由持股者形成的法人本身,另一个是小概念的“企业”,即公司持股者之外的一部分人(经理人或全体职工)。于是经理人员便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小“企业”的主人,又是大“企业”的代理人。这样,经理人员的行为就易于向小概念的“企业”的利益倾斜,扩大自己一方对所谓“剩余收入”的索取,损害全体股东这个大概念的“企业”的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股票的做法流弊很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商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美国商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搞“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一样,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置“本企业股”的另一个考虑是试图通过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或它的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以“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建立起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同企业财产之间的产权联系,改变企业职工不把自己看作是企业主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状况,从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这个目的自然是难以达到的。
薛暮桥、刘国光等16位著名经济学家一致否定国有企业“内部股份制”,说明了国有企业中股份制不是可靠的体制,经过试验后证实是弊端多多而行不通的经济体制。特别是所谓的“一股就灵”、“股份万能”和“企业经理人股权激励”、“企业经理人高$薪$养$廉”理论纯属形而上学的谬论,对于国有经济是非常有害的。
一是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首先是对于国家法人和全体公民不公平。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国家法人和全体公民,他们背着国家资产所有权人搞特权**,是将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直接篡改为企业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违背了法律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是私下的偷偷摸摸行为,没有走法律程序向全社会公布其内部持股的整个过程,更没有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所作所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律公开公示原则;其三是类似于封建特权制度,将本职工作当作向国家讨价还价、争功邀好的筹码。企业经理人凭白无故地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全体普通职工不公平,对于全体公民也不公平。同样地,全体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全体公民也不公平。新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已经离退休或者调离的职工也不公平,论贡献还不如老职工的早的大。本来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全民所有的,结果篡改为企业团体的甚至于企业经理人的,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和产权大量流失,这是**裸的制度化、团体化**,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国企职工的本分就是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国家做贡献,不是做官当老爷来的。
二是结党营私、公权私化、化整为零、化公为私。全部的国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全部的国企的股权是国企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是不容分割的国家财产。企业内部股所采取的手法是先化整为零、后化公为私。
化整为零,是指国企的股权、产权分割成碎片到非法的小团体甚至于个人,破坏国家股权、产权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一举蚕食国家的财产。
化公为私,是指他们将公权化为私权、将公事化为私事,将公家财产化为私有财产。无论他们采取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来公权私化、公财私分,也无论是他们化到企业自有或者是化到个人所有,反正是非法的私有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恶劣现象,在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