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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6-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6-1

法学家否定两权分离理论的简单推导

中国一些资深的物权法学家运用经典物权法理论,公开否定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理论,承认企业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关于国有企业到底是属于何种所有权、政府有没有所有权,以及两种所有权的性质与关系是什么?这些没有给予明确或者正确的回答。

表面上政府是没有所有权,但确实存在出资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倘若政府没有任何所有权,哪出资人权益和政府的管制权、控制权与管理权、监督权又从何谈起呢?

一、江平、米健的论断

物权法学家江平、米健两位教授合著的《罗马法基础》自从1987年出版以来,已经出版了三版。在论及“所有权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时”专门作了这样的注解:

可以指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和以后的一个时期内,法学界所谈论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是一个因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非法理问题,是政策诠释法学的典型例子。这种理论探讨并不具有作为科学的法学价值,因而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销声匿迹。我国发展至今的历史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点。(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17页)

上述“权能分离理论”,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理论,简称“两权分离”。

其含义,大概是国家保有国营企业的所有权,而国营企业只负责搞好经营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这种定义,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制时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完全计划经济时期,是企业的利润统一上交国家,统一由国家安排生产规划,企业的开销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企业实行承包制以后,无论企业经营环境怎样,要向国家上交高额的税款,剩下的资金应当由企业支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所有权,企业的资金政府可以全部抽走。国家不负责职工的工资和流动资金等开支。这样一来企业当然不干了。这时候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粉墨登场,使出西方经济学的一套所谓“两权分离”出来遮人耳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反映出来的物权化方向是明确的,国家和国有企业都有性质相同而程度不同的所有权。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里表达的意义在于,国家作为出资人当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人,即国家法人的信托所有权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全体人民。国家法人的资产所有权是一定的,国家法人的经营权是通过委托国有企业来实现的,并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

政府出资人代表国家,国有企业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国家,国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既代表政府、又代表国家,这整个儿完全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只不过是政府与国企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和利润留成与分配的问题而已。

同样地,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企业更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是代表人民政府的企业,人民政府是代表人民的,故国家出资企业也是代表人民的。

国家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根本上是内部事务的物权关系,完全分离掉是根本行不通的。说到底,都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问题。

二、孙X忠的论断

另一位物权法学家孙X忠也详细地提到“两权分离”的物权化方向问题。他指出这种理论观点站不住脚,但又认为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这种理论是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中心思想不吻合的。

“两权分离”的思想在改革的历史上对促进国有企业从纯粹的行政机关附属物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同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故它不但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发展,而且在法理上有很大的问题。所以,自从两权分离被我国法律采纳之后,学术界对它进行了多年的探讨,产生的“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是到目前,对“两权”如何分离并没有一种让人信服的观点。

“两权分离”一说在法理上最大的问题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权利的转移,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坚持国家对企业占有的财产有所有权,而企业只有经营权,那么当一个国有企业从他人手中购买一件物品时,企业本来只拥有经营权,但是他人买到的是所有权。唯一例外的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中只发生经营权的转移。这种物上权利时而大时而小、时而是这种权利、时而是那种权利,如同斯芬克斯之迷一样的变换,既违背交易常识又违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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