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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4-1(2 / 3)

多年来,一般都是小政府的钱往大政府送,一应大小事务都由县级政府来完成,是所谓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而现在是物权法时代,应当讲点物权的法则,应当改不该送的钱为借,小政府也好歹是个所有权人,有借与不借的自由,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老规矩在先。

2.中央与地方企业悬殊问题

中央与地方企业悬殊问题,主要是与政府等级权力的悬殊相关联的问题,或者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之间的法制化条件不成熟、上级政府的限制性规定太少、大政府的自律程度不强以及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密切相关。政府一应大小事务,自上而下的管理监督容易些,自下而上的管理监督就比较困难一些,加上本来存在的物权等级剪刀差和法律的真空地带虚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中央与地方国有企业自始至终存在物权地位与物权价值的悬殊。当然,有些悬殊是良性循环的,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有些悬殊却是恶性循环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里只能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中央政府所出资的央企,基本上是主控型产业,加上有强大的央财财力作后盾,使用了国家丰富而廉价的自然资源,产品不愁销路,每年的利润非常丰厚,虽然只有不到200家的大型国有央企(金融业除外),年利润可高达数千亿至数万亿元;而几十万家地方政府出资的地方国企,加上地方财政上捉襟见肘,基本上是竞争白热化型产业,使用不到国家丰富而廉价的自然资源,产品愁销路,每年的利润非常微薄甚至亏损,尽管有10多万家地方国企,年利润不足3000亿元,与央企反差很大,而且差距越来越大。

三、集权与放权

中央与地方,集权与放权,这是困扰中国政治经济界的最大难题。迄今为止,全国上下仍然找不出万应良策出来。认真总结经验,对于中央出资人和地方出资人的法制化建设,对于今后少走弯路、少交学费是大有稗益的。

广义的集权与放权,包括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放决策权和政府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放经营自主权在内。

回顾中国60多年来的历史,总是处于“集权—放权—再集权—再放权”的反复循环过程之中。

之所以发生“集权—放权—再集权—再放权”的反复循环过程,是因为经济环境的不确定因素、信息不对称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导致了决策系统的误差,使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利益相对失衡。总体上,集权与放权,专权与自主权,各有千秋,不能一概而论。

1.1958年体制下放概况

根据**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方针,中国在1958年进行了计划经济制度建立以后的第一次改革。改革内容包括:(1)下放国营企业管辖权;(2)下放计划管理权;(3)下放固定资产投资权;(4)下放物资分配权;(5)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6)下放信贷权。**提倡同时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积极性,打破常规,不搞苏联式中央集权制。

1959年6月,**在同一些领导干部谈话时指出,人权、财权、商权、工权下放过多过快,造成混乱,有些半无政府主义,应当强调一下统一领导,中央集权,下放的权力要适当收回。1961年中央提出,要把管理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结果,中央直接掌握的财政收入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左右。

2.1970年第二次放权概况

1966年**再次指出:“一切统于中央,卡得死死的,不是好办法”于是开始酝酿新一轮改革,并在1970年付诸实施。根据**关于“地方应该想办法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的意见,要求各省做到煤炭、钢铁、电力、农具、轻工产品自给自足。要求一些中央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实行财政、物资、基建、投资的大包干,下放税收管理权,扩大地方财政权、物资调配权、投资权。

3.1978年开始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概况

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6个部门在京津沪选择首钢等8家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同年7月***颁发关于扩大国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专家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仅仅被动地完成指令性计划的生产单位的状况,增加了增产增收的主动性。但是他们自主权的发挥往往并不一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和国家实力的增强。1979年和1980年出现了历史前所未有的近300亿的财政赤字;社会零售物价指数1979年上升1。9%,1980年上升6%,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主要引自《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223~225页)

4.90年代以来的大放权

90年代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大事件,导致中央大放权并达到巅峰状态。如开展市场经济,全面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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