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4-1
正确处理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物权关系
一、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物权关系
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即国有资产大物权人与小物权人或者兄弟物权人的关系,或者是上级制度信托支配人与下级制度信托支配人的物权关系,各有各的特殊性与普遍性。
总体上,大政府的社会义务大于小政府的社会义务,管辖人口多政府的社会义务大于管辖人口少政府的社会义务,中央政府的社会义务大于所有下级政府的社会义务,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对应或对等原则”,义务大的权利也大,否则相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观上,大政府大物权、小政府小物权也有一些自然形成的成分。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统筹兼顾、团结合作的前提下,给物权人加物权或者减物权也是有可能的,或者是需要的。问题在于,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自然地理和历史发展等条件不相同,不平衡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既需要彼此独立,又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现横向与纵向的大协作。如社保基金、政府扶贫基金的省级统筹,富裕财政向省级财政进贡或者分红,富有城市某些产业向其他省市的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或者输出资本、人力资源等,开展双向或者多向交流等等,这些做法可能会比一窝蜂地向海内外招商引资的效果更好一些。在对外国开放的过程中,大政府与小政府都应当有远景战略眼光,不能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更不能罔顾国家的经济主权而肆意妄为。
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尽管各自的物权包裹和排他权有大小、优先权有先后之分,而应当在同等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或平等互惠。
他们的物权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用得较少。我们不能将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物权关系庸俗化,同时也不能边缘化。可以说,他们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建立在专有基础上并向共有的物权扩展的交叉性物权关系。
专有物权是轴心式物权,是在本级政府管辖区域范围内,有局域性的统治权、地方自治性的特殊产业审批权、优先的土地利用权、优先的一般产业规划与投资权、自主的财产支配权、自主的财政收支权、自主的公益事业发展权、自主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权、自治性的横向经济联合权等专有权利,与其他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对世权、排他性、竞争性、追及权和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地位,是本级政府核心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是不能随便剥夺的,因为政府的这些基本权利也是某个地方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与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关系密切。
共有物权是离散式物权,是在专有物权基础上形成合纵连横的共有物权,有自共有与他共有、积极共有与消极共有、主动共有与被动共有、法定共有与意定共有、定向共有与随机共有之分,形式多样,不局一格。共有物权最优体制的选择,应当是在关门主义和平均主义两个极端之间作出最优化的选择,不能首鼠两端。
现在看来,所谓“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命题,不仅仅在于调动地方政府投资与经营的积极性,而且还包括调动地方政府的横向联合、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共克时限、互利互惠和共同的排忧解难的积极性。这种共有物权的义务范围大于权利范围,特别是那些比较富有的政府应当履行一些社会共济的义务,不止于对国家多上交税费。国家既定的方针是始终不渝地争取消灭三大差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各个政府之间的协同作战,需要经过数百代人以上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需要不失失时机地夯实基础以利再战。
确认、保护、利用政府之间的物权关系是个系统工程,相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有的放矢地规范与调整。现在看来,简单再用“放权”、“集权”或者“收权”来解释,一下子难以讲清楚。我们不妨解释为“加物权”或者“减物权”,这样就更加直截了当一些。
二、两条腿走路
**在论十大关系中,高明的地方,就是没有照猫画虎地走苏联中央集权制道路,号召大家“两条腿走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谓的中央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就是从那个时候兴起的。
1.中央与地方利益问题
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利益问题,是一直困扰政界、学界的老大难问题,地区发展倚重倚轻问题、苦乐不均与两极分化问题、胡乱折腾与摊派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产业经济恶性竞争与产能过剩问题、国家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政策失灵问题、极端市场化的诸多种弊端问题、如何保护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发展权问题、各级政府权利的行使与限制问题等等,很多是反复的整治却反复的发作,在“集权—放权—集权”的框架下不断循环又不断的重现,成为整个国家最为紊乱的一类物权关系大圈子。这里只能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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