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2-1
国家出资人权益
一、基本概念
国家出资人权益,又称国家法人出资权益,是根据宪法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国家法人与国企法人、中央国企与地方国企的各种职责与权益,科学地准确地把握好中央集权与放权的关系,科学地准确地选择良好的经济管理体制,努力创造良好的物权氛围,强化国民经济管理上的相互协调与激励机制和相互约束机制,克服“出资人主体虚位”等现象,避免中央和地方物权秩序混乱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特殊所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国家出资人权益制度。
国家出资人,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的特种物权人,即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家法人承载着全面的、长远的、重大的社会责任,承载着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巩固国防建设和各项事业建设以及大力发展福利社会主义建设等各项重大社会责任,故国家对于各行各业具有最优先的出资权、投资权、融资权和**权、控制权、统治权。
按照物权法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需要正确处理中央政府出资人与地方政府出资人的相互关系,正确处理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上级与下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相互关系。原则上,国家实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人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统一所有,国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中央、政府都只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能将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起来。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出资建设并管理或者经营的经营类、非经营类、纯社会公益类组织。除此之外,国家对于国家机关等方面的出资,同样地具有出资人权益,需履行出资人职责。
所谓出资,应当包括出资金、出资本、出资源、出产权、出市场、出人力、出技术、出物权等资源要素、权利要素的出兑,不仅仅专指出资金、出资本的出兑。
国家出资人权益,也是国家法人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国家出资人是极大、极重要和极特殊的一类物权主体,基于宪法和各种制度物权法的法治原则精神,基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国家出资人享有的特殊的权益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出资人享有一系列特殊的优先权
国家出资人作为一个全局性整体性关键性的极大型物权主体,从国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享有一系列特殊的优先权。
在天地人海等各种自然资源利用上可以享有垄断性或者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在国家关键的产业、事业、市场、人力、物力资源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甚至于包括对外经贸关系、国家公海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优先权;在国家财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度、利用、生产、分配、消费、流通、交换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统治、管理、管领、支配的特殊优先权;在发展国有经济、壮大国有企业、发挥整体优势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别排他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在各种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和确认、保护、利用上可以享有总专控性的特殊的优先权。国家出资人特殊的优先权,可以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社会的各行各业甚至于各个层面,甚至于可以涵盖国际社会的几个重要层面,并有不可动摇与替代的特殊地位。
2.国家出资人享有一系列特殊的财产信托支配权
国家出资人的财产支配权是任何其他权利人所不能比拟的。在国家出资人的特殊的优先权作用下,一个物权主体由三大物权主干组成,国家统治法人、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法人三位一体地行使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信托支配权。
国家统治法人是受人民之托的总支配人,国家机关管理法人是受国家统治法人之托的分支配人,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是国家机关管理法人之托的分支配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财产权是人民的财产权,国家统治法人的财产权是人民的财产权。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单位法人所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国家统治法人的财产权,也是人民的财产权。
国家出资人一系列特殊的财产信托支配权是法定的国家财产信托支配权,又称之为国家财产制度信托支配权。制度信托支配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决定的特别信托支配权,比意定的信托支配权的法律效力和公示力、公信力更高更好,有些内容则会上升到宪法规定的高度来规范与调整,具有无可怀疑、无可抗拒的执行效力。实际上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种是中心圈子,也叫密切财产信托圈子。如国家机关管理法人、国家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