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1-1
事业单位财产制度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亦称之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所有权。此项特殊权益,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和国家事业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规范、限制、调整国家事业单位的产权布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是国家控权与放权相均衡的国家委托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信托、定限所有权。确切地说,此类所有权还是有范围限制的。最大的板块是营业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其次是在国家投资基础上的自主投资支配权,当然也包括一些附属的或者附加的权利,主要是用于改善职工工资与生活待遇的分配权。原则上,无论是哪种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这是个大的物权原则,是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政策。事业单位无论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办法,都不能脱离国家法人的怀抱,除了照章办事、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应当负有向国家上交红利的义务。
所谓事业单位财产,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这些都是通俗的说法。实质上,这些财产全部是国家法人的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事业单位财产都是制度信托财产。事业单位财产,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的,也不属于事业单位的顶头上司机关团体的。尽管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他们都是制度信托财产权人。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依法附设一些普通信托财产权,但仍然不能改变制度信托财产权的性质,仍然不能改变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如果改变这种物权化方针政策,那么,这种事业单位或者降级,或者撤销这种单位。
虽然同属于经营性单位,毕竟与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方式是不相同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事业为原则的,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能为整个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与优质服务。将这种事业单位混同于国有企业,甚至混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肯定是有害无益的。如电视台收取天价的广告费,首先严重受害的是广告主,最后全部由广大的消费者来埋单。
虽然同属于所有权,毕竟所有权性质和限制程度是不同的。附公益性和不附公益性质的所有权,尽管在权能上名义上是一样的,肯定存在减权和不减权之别。
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单位并实行企业化管理转型,或者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不再是“统包统管”制度,此类事业单位对于所支配的财产一般只能享有国家信托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严格意义上的收益权,有经营收益的严格的处分权,不动产和其他动产的处分权一般地需要加以严格限制,应定义为国家信托财产所有权或者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物权特征,一是与国有企业的信托所有权相类似,也从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定限所有权。具有自主经营权、自主收益权和半自主资金支配权。二是在国家财产信托框架内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定限处分权,这里是指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处分权,对于国家法人的产权和其他财产不能擅自转让、变更与消灭。
2.物权关系: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担保物权法也有可能涉及到。这种制度信托所有权,仍然需要保留“国家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三位一体的国家财产信托所有权,只不过是有一些权利下放到事业单位法人去了而已。国家对于此类事业单位的财产拥有一般性的专控所有权,此类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国家专控下的收益权、处分权。事业单位的收益,应当执行“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共享”的法定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是服务与经营性单位,营业时使用的法律工具,免不了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之类的民事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之类的国家财产保护法完全适用于此类物权责任人。各个行业的特征不同,专业性法律的运用是经常性的。因为是知识密集型单位,与派生的不动产和派生的动产等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机会很多,自主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责任很重。
3.法锁关系:对外的法锁关系多于对内的法锁关系,普通的法锁关系多于制度的法锁关系。
对外的法锁关系,以合同主债权法锁为多见,以担保债权法锁为少见。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不能随意用自己的财产跟别人或替别人担保,事业单位支配的财产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的机会将大大减少。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向事业单位出押、出质、出保证、出留置是完全可以的,来者不拒。这种担保物权是单向进入的,没有出口的。
对内的法锁关系,退为较少机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