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大学及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退休待遇不是参照比照公务员的待遇执行的,因此待遇稍微低一些。
3.财政补贴事业单位
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财产信托用益物权,简称为事业单位财产定限用益物权。是国家法人大部分集权、小部分放权的一类不太稳定的制度信托定限物权。文化类、服务类和物质类的各种事业单位都有,在事业单位三大物权系列中居于中间或者中级的位置,在单位占比上应当是最大的,在人员占比上应当是较大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过渡到40%左右拨款的档次上来,而第二步即最后一步之财政不拨款形式基本上还没有迈出,因此这一类物权对象应当是单位最多的。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称事业单位财产定限所有权。是国家控权与放权相均衡的国家委托所有权和事业单位信托、定限所有权。此类所有权还是有范围限制的。最大的板块是营业收入的自主支配权,其次是在国家投资基础上的自主投资支配权,当然也包括一些附属的或者附加的权利,主要是用于改善职工工资与生活待遇的分配权。原则上,无论是哪种支配权或者所有权,应当从属于国家的专控所有权,这是个大的物权原则,是坚定不移的物权化方针。事业单位无论是否采取了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办法,都不能脱离国家法人的怀抱,除了照章办事、照章纳税的义务以外,还应当负有向国家上交红利的义务。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国家事业单位的基本类型,定量分析为直属的和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定性分析为简义的和繁义的国家事业单位。
官方和通论上比较通行的划分,是全额拨款、参公待遇、财政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4种类型。其中,全额拨款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全部单位和绝大多数业务项目是非经营性的,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是半拨款半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经营性的。但是,国家对于完全经营**业单位不等于从头到尾产不投资或者全部不拨款、不扶持的,原则上每个事业单位应当是独资类型的,一些相对困难或者遇到困难的事业单位,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进行扶持。
事业单位的类型,依据行业或者职业划分,可以划分为精神产品及服务类、物质产品及服务类、中介产品及服务类、社会福利服务类和机关服务类等5大类型,他们都有各自的基本物权模型。
6.专家观点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认为,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占用的财产,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别处理:一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比如故宫博物院对其占用的某些财产;二是经过审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部分处分的权利;三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这就需要通过以后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115~116页)
以上概述,简明扼要,易懂易记。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商榷。以上所指“处分财产”,是包括哪些财产?是包括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吗?
第一类,应该说,故宫博物院对于绝大多数财产毫无处分的权利,尤其是所有的文物。但是,故宫博物院的门票收入,属于营业收入,这种动产物权,有可能要与不动产区别对待了——可能要按照第二类的办法进行处分。故宫博物院如果实行绩效工资制,这些营业收入,可能会在上交国家税利以后,用于给工作人员发工资、奖金,改善职工福利。
第二类,“经过审批”是指法定的审批程序,而审批的程序、对象、指标,是对于事业单位的限制,同时,对于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也应当有所限制。哪些在可以处分范围之内,哪些不能处分的,应当分辨清楚。这一点从下一类来分析。
第三类,既然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一定要分清哪些财产是可以处分的,哪些是不可以处分的范围。总之,事业单位能够处分自己所占用财产的范围,应当局限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不是全部,也不是大部分。即使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对于处分事业单位财产,肯定要比处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财产严格得多。这是由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的性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与物权关系的变动,将会持续地进行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至关重要。
到底是减员增效为主还是事业改制为主,如何解决冗员过多和退休双轨制问题,所有这些是需要统筹兼顾的重大事项。广大群众对于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早已深恶痛绝,说明了这种改革开放很失败。事业单位多次体制改革之后,在职人员不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