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7-1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
一、基本概念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指国家为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合理地保值增值,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与流失,依据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专控支配,借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事业和公共事业,防御经济殖民主义的侵略,维护全体国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资产专控支配权。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国家享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地方人民政府在全体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此项特别所有权是国家法人关键资产专控支配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与控制,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关系国计民生、投资额巨大、回报周期长和属于国家法人关键资产、大部分设施与国防事业有关等特点,决不能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让其他人参加恶性竞争,必须保持国家法人的绝对控制地位。俄罗斯民法典第212条直接采取“私有化”概念,普金政府却对石油工业的私有化寡头进行清算,油气资源及其设施重归国有化;法国在二战以后实行了三次国有化运动,九十年代搞过私有化,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却是稳定的;英国在铁路、公路私有化后重归国有化;美国是私有化严重的国家,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基本上由国家控股经营,全国的自来水企业由国防部垄断经营。无论中央政府是否处于窘境状态,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对于政府和人民都是非常有利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大国、第三世界大国、世界人口大国,更上一层楼地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天经地义的。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明文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与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相对应,说明了这5种产权与设施的重要性,均属于高端的**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特种所有权。应当明白,这5种大型设施既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又是为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服务的,其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的价值远远高于单位利益、经济效益、眼前利益的价值。任何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和破坏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洋奴化、厚黑化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专控支配权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资产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会行使日常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会行使日常职权。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还规定:“***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及其中央企业,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企业。他们都是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对全体人民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与企业服务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信托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