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淘汰、过期作废了的、能够军转民用又不影响安全的一类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其前提条件是,原国防资产降低为国家的一般资产并且能够进入受限制的流通领域,原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可降低为一般所有权,原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可降低为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基本上由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个别军转民用的财产可能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国防资产是直接维系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各种国防资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按照特别物权法之特定的规则、程序和**、管理、控制、统治办法进行,各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一定要区分清楚,采取最严格的办法来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物权。国防资产之中的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种类繁多,新的和旧的、淘汰的和不淘汰的、涉密的和不涉密的、可出售的和不可出售的、可军转民用的和不可军转民用的,高新尖技术的和非高新尖技术的等等,决定了国防资产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物权变动或者松动的可能性,需要根据特别物权法的特别规则来规范与调整。
二、法律对象的6个层次
国防资产物权关系圈子与法律对象,包括应当有关几个层次或者类型。
第一,是针对外国的有物权人和无物权人,主要是指无物权人。
外国必须遵照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对中国动用武力,不得对中**人与普通公民使用武器。中国有权动用自己的国防资产进行国土防御,打击一切敢于来犯之敌,不惜一切代价来捍卫国家主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是针对中央政府、****为第一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是国家主权法人与财产法人的主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支配权人。
中央政府是国防资产和军工企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出资人和收益人,替中国武装力量和全国人民负责。以满足和优先发展国防建设的需要为出发点,适当地兼顾经济效益。具有特别的优先发展权、特别的**权、特别的支配权、特别的收益权与处分权等特权地位。
****是国防资产的直接支配人,替全国人民负责。以满足和优先发展军队建设的需要为出发点,平时训练与战时使用、重型武器与轻型武器、新式武器与旧式武器相区别,各军兵种和各个官兵各司其职,不得滥用职权与武器装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成立,标志着国防资产特别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具有特别的优先发展权、特别的**权、特别的支配权、特别的使用权与处分权等特权地位。
第三,是针对军工企业、武装部队这第二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是国家主权法人与财产法人的次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支配权人,第二类制度信托物权人基本上是附从于第一类制度信托物权人的,只不过是财权与事权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军工企业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是由中央政府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派生的,他们有特别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定价权、保管权、维护权、处分权、收益权、劳动工资分配权和革新研制权等权利,主要集中于事权和财权两个方面。
武装部队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是由****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派生的,他们有特别的持有权、保管权、维护权、使用权和革新研制权等权利,主要集中于事权方面。
第四,是国防资产具体的保管代理权人、持有代理人、应用与使用权代理人和特定的收益权代理人、处分权代理人,以及其他的代理人。应当是第三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或者是财权与事权的的具体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三类制度信托物权人基本上是附从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制度信托物权人的,有着严格的或者多项式的等级差别与分工差别的组织与个人,从最高级职别的到最低级职别的都可以列入其中。
第五,与国防资产密切相关的稀土资源、稀土半成品与成品的各种军民企业包括个人。应当是第四类的国家制度信托物权人,或者是财权与事权的的具体当事人与代理人,第四类制度信托物权人基本上是附从于第一类至第三类制度信托物权人的,主要集中于国家法人的探采业、成品与半成品加工业、采购销售与出口业以及其他为军工企业服务的行业。稀土资源已经被国家列为最重要的一类特别保护的战略资源,由国家发改委稀土办公室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管理。
第六,是针对本国的有物权人和无物权人,主要是指无物权人。
本国的有物权人,主要是指上述5种物权人以外的物权人,如地下防空洞的租赁权人、利用权人等,但以不影响战时或应急时需要和战备条件为限。
本国的无物权人,主要是指一切的零物权人,如普通人不得拥有武器装备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