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1-2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结构
一、基本理念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是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的一种分类所有权,是国家法人和整个国家专控类支配权最突出并与国家主权关系最紧密的类型之一,是国家顺应国土保卫、国家安全而专门设立和专门控制的国防资产管领权、管制权、统治权。国防资产分别为国防军、内卫军和军工企业两个系列,在严格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和个别的一般流通三个领域的资产都有分布,故定义为分级分类的国防资产所有权。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应当分等级管领、支配与**、统治、管理、使用。如特级的应当是国防资产永久保密专控支配权,一级的应当是国防资产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二级的应当是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三级的应当是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根据国家战时与平时的客观条件以及军事科技发展的需要与可能,适当调高或者放低其专控级别。
1.永久保密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永久保密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永久保密、永久控制并且永远不得向国内外无关的当事人变更、转移专控支配权的国防资产的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此类国防资产的使用消灭或者销毁消灭,应当由特定的军事武装人员按照特定的权限与规范进行,宁可报废也不得转移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给国内外无关的当事人。如核武器只限于在反击核战争的极其严重情势下使用,不得首先使用;服役期满的核武器只能作废处理,核材料和平利用于国内的核电站,不得向外国人转让核武器谋取不当利益。中国是联合国核不扩散条约国,负有国际责任。
2.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仅限于战争状态时必须启用的国防资产,包括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的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所有这些国防资产是专门为打仗服务的,是不能军用转民用的战备物资,绝对不能将此类国防资产转让或者设定负担给外国的组织与个人。这一类国防资产,应当是具有高新与尖端科技含量的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在战场上可以首先使用和先发制人。
3.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仅限于军事训练时或者在地方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时使用的一类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的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所有这些国防资产,绝大部分是不能军用转民用的战备物资,基本上不能将此类国防资产转让或者设定负担给外国的组织与个人。这一类国防资产,应当是具有较高新科技含量的武器装备与相关的国防设施,在战场上可以首先使用和先发制人。
另外一种国防资产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指与发展科学技术与制造高新尖端武器相关的关键资产,如稀土及其产品是最主要的一类。
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每6项新技术的创造,就有1项离不开稀土,如高科技电子及芯片、激光、通讯、超导材料,特别是导弹、核潜艇、新型坦克、隐形或无形战机、激光炮、人造卫星侦察设备等,都离不开稀土元素。更有甚者,中国稀土资源曾经占世界已经探明的储量80%,在世界上竟然没有定价权,一方面是中国长期以来稀土资源管理松懈,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与众多国有企业蜂拥而上,探矿、采矿与稀土加工业过多过滥,且疏于出口数量与价格限制,结果导致比黄金贵重百倍的稀土产品仅仅出卖成白菜的价钱;另一方面,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在大量囤积居奇的同时,利用WTO组织对中国进行施压,甚至于起诉中国“垄断”,采取贸易报复性措施打压中国,同时在国防市场上抛售稀土产品来压制中国的控制地位,通过多轮贸易战来剥夺中国的定价权。
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许多连锁性问题,如国家战略资源与国防资产的长期保护问题,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问题,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防资产效益与企业效益问题,以及由此及彼的国家特别物权法与国际特别物权法的矛盾问题,由国防资产资源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等问题,各种问题十分突出。
笔者理解,将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是一种最保守的定义,应当定义为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才是正确的选择。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百分之百国有化,不应当由外资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来参与勘探与开采,而应当一律禁止出口,统一由国家收购与储备。我们盼望能够由专有专控支配权立即上升到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
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的意义在于,中国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巩固,肯定依赖于这种高等级权利的行使。中国众多管理学家、科学家、评论家一致认为,中国的稀土资源与产品不能再卖了,国为再过15年至20年,中国将成为没有稀土的国家了,中国依赖进口时外国商人就会卡中国人的脖子,中国的国防与科技事业就完全残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