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和绝对的私。笔者看过几个国家的民法典,从没见过“民法典是私法”的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条第(1)款将“公法人”定义为“对于国库,以及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财团和公法机构,准用第31条的规定。”将企业法人、财团也算作是“公法人”。所谓的企业法人、财团,基本上是民营企业。
至于物的规定,西方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确实是将物定为“有体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谓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法国民法典就没有这种规定。但是,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却规定“(禁止)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在此,不可称量的物质中,“噪声、振动”和“煤气、气味”就是无体物、无形物。尽管他们小心翼翼,仍然与这种东西脱不了干系。
我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并且将其作为国家所有权而确定下来,毫无疑问,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二、物权特性简述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可以由以下几点来简单地加以说明:
1.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无体物,又称无形物。就是指那些“看不见,摸不着,来无影,去无踪的”、但可以感知的自然气态、磁态、声态物;以及可以看得见,但摸不着的光态物;以及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等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就是“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那么,为什么说它是“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这当然要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身价说起。
使用价值。中国是个手机大国。2009年中国手机用户高达6。8亿户,2010年手机用户破8亿,平均每2个(或不到2个)中国人有一部手机。其中截至2010年6月,WAP上网用户已破2。77亿户。
手机的大普及,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手机上网、手机通信、手机游戏、手机摄像、手机电视、手机录音、手机小说、手机股票、手机刷卡、手机付账、手机监控、手机广告、手机签约等等,这些都很了不得,除了电脑,没有什么玩意儿有这么多功能。在通信方面,远比电脑方便。现在有很多电脑是无线上网的,手提电脑就更不用说了。所有这些,都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功劳。这种无体物、无形物,简直是神奇到极点。
经济价值。全国生产的手机,已经累计达十几亿部,这个产值有几万亿元,不说那么准,说个大概就行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三大巨头,每年的产值与利润非常可观。中国移动2010年营业收入4852亿元,增长7。3%,实现利润1196亿元,同比增长3。9%;中国电信2010年营业收入2193。67亿元,增长5。4%,实现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15%;中国联通2010年营业收入1713亿元,增长11。3%,实现净利润38。5亿元,同比下降59。7%(新浪财经2011年03月30日《中移动利润31倍于中联通电信业单寡头格局逼迫垄断》)。
2009年仅手机广告费一项,就达300亿元,预计2012年可达600亿元。手机的话费、信息费比这更高了。如果平均每人每年的话费1000元,全国的话费收入高达6800亿元\/年。资料显示,中国移动通信公司2010年上半年净赚553亿元,每天利润3。056亿元。
福布斯网2005年5月10日发表《手机行业利润知多少?》的文章,指每部手机的平均利润可达1500元。目前,中国全国国内约7亿部手机用户的利润,总计超过10000亿元。
新时代网2008年12月31日转贴的《我国行业利润排行榜》称,通讯设备制造业的年利润高达497。88亿元,利润总额排在石化、钢铁、化工、电力之后,居第五名;而累计增长率为379。38%,排在石化、钢铁、化工、电力、有色金属之后居第6名。
再说军事价值。目前,中国三军、二炮、武警部队装备了电子对抗设备,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刚刚开始。未来社会,谁掌握最高信息技术,谁占领信息化最高点,谁就是赢家。
谈到军事用途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我们应该知道,这可以定义为“国家机密所有权”,这不是一般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2.它是最有价值的派生物的特种所有权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事物属性发生一定程度或方向上的变化。
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和其他有高附加值文化用品等;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