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3-1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
中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不仅打破了几百年来某些国家“无形物、无体物不得加入物权法”的天规戒律,而且还将国家的所有权这种所谓“公法上的物权”也堂而皇之地加入了物权法,实现了“双向突破”,并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的物权体系开辟了道路。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品种,既是无形资产的又是技术性很强的物权;既是刚毅的强制性的又是羼弱的易破坏的物权。譬如,敌对势力或者破坏分子在万里之遥都能够通过黑客技术和其他的破坏性手段破坏掉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及其专属所有权。在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和权利人的利用权、使用权等方面,确实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与难题。
一、公物权写进物权法是天经地义的
类似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等公物权,被写进物权法之后,竟然引起一些法学家反感。笔者认为,公物权写进物权法是天经地义的。
中国物权法出台后刚刚一年,有的人对于物权法加进公法内容耿耿于怀。他在一篇论文中写道:“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它规范的对象是特定的,怎么所有的财产支配问题都交给物权法来规定、所有的财产支配权利都成为民事权利了呢?在我看来,物权法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它规定了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河流、矿藏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等,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保护国家享有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东西太重要了。那些东西是不是财产?是。有没有所有权?有。但轮到物权法去规定吗?那些财产权利是怎么取得的?权利是不是要公示?是不是有善意取得的问题?其实,它们和物权法的规则关系不大。……”
这位先生讲得太对了。物权法确实太保守了些,国家享有的财产支配权、所有权问题确实太少了,至少增加个500条也不多。原子弹是什么所有权?原子弹是国家最高一级的绝密所有权、支配权、管领权、保留权,也是最高一级的绝密统治权、**权、管制权、威慑权。这种所有权不是可以转移的,打死我们也不能转移,给我们喜马拉雅山那么高的金山、银山也不能转移。
照此说来,“用于调整民事主体”的物权法也就一百二十个根本不应该出现“国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字眼了。那么,对于某些军事专家所言“网络战电子战甚于核战争”,可以无情地击碎某些右倾法学家的一派胡言!到底是谁说物权法只限于规定一些鸡毛蒜皮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一些大的和特大的物权与物权关系就打死也不能规定了吗?真是岂有此理!真是咄咄怪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嘛,不是私有化国家嘛!难道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只能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而不能规定保护公共财产?
如果中国的物权法连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都只字不提,那怎么能够确认与保护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怎么规范与调整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法律关系?那样的物权法有什么用处?
再说,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为什么要倒退到人家18、19世纪甚至于更早些的物权法“死亡条款”圈套里去呢?即使是中国放弃了社会主义而专搞资本主义,也不至于跟人家的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样规定啊!
什么叫公法?什么叫私法?我们草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宪法算不算公法?这种公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私人财产?照他说来,宪法应当将“私法”的内容统统去掉才是。
他们的逻辑是:“民法是私法。物权法是在民法之中的法。所以,物权法是私法。”这种逻辑站得住脚吗?
看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的规定是“人”。什么取得法国国籍,国籍登记、户籍登记、住所、失踪等等,这不明明是行政法的内容吗,为什么在民法典中也有,而且一开始就这样“乱来”?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其中,就有“国家的权利”一章,有6条。要说违规,是他们带头违规。这就是说,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是不可分离的,国家的所有权、物权也不可能与民法绝然分离。
将国家所有权加入物权法,不利于保护老百姓的私有权利了吗?恰恰相反。物权法不但要保护有产者利益,而且要保护无产者的利益嘛。无产者利益在哪里?无产者利益就在国家所有权里。国家所有权弄清了,物权秩序井然了,对于有产者也有好处嘛!
将国家所有权写进物权法,是坑害老百姓、损害私人利益吗?你自己想想吧。俗话说“家无主,屋倒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什么道理呢?
王利明教授主张的,将物权法加入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权,是完全正确的。官方采纳王教授的主张并加以补充,也是完全正确的。
世界上本来没有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