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8-1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权的特征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是义务重于权利、责任重于泰山的一类倒装式特别所有权。其所肩负的历史重任、现实重任、未来重任和国际责任均为永久性的天大的责任。
野生动植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野生动植物资源本身具有生态性、多样性、遗传性和可再生性、易灭种性等特点。
国家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专业性
又称针对性、特种性。针对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的种类、习性、经济与科研价值,进行专业分类,并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以保有野生动植物的种群、种类和个体数量为起点,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繁殖、种植,防止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的破坏,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犯罪行为。
国家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业内容与特征,制定了专门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渔业法等,以法律、法规保障其行使专有权,并保障其合理进行专业保护、拯救、发展和利用。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这些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就是国家专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植物保护,指的是特种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一般的动植物不在此列。所谓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是一个时态、动态概念。如果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一定数量,可能要进行微调、中调、大调,以至中止其所有权资格。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处于“临界点”时,国家行使完全的专有权;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进行微调、中调、大调时,国家行使的专有所有权因此而逐渐减弱;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权。
二、**性
又称强制性、强迫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全地域、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保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来完成,国家必须有强制性的执行力、威慑力、强迫力,强力保障标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目标管理件件落实到位,强力保障国家的专有所有权有效率地行使。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权和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结合,设立有威权化的行政机关,包括专业警察机构、武器装备,以绝对的权威和武力来保障其专有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目标的落实。这种**所有权,是其他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为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力、强制力、强迫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和海关法设置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罪名,如非法捕杀罪、非法持枪罪、非法交易罪、非法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转让狩猎证件罪等多项罪名,以确保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各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了奖励和处罚对象,奖励有功单位与个人,惩罚违法或失职单位和个人。惩罚的条文相当严苛,依据违法犯罪情节,可单处或并处刑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治安处罚、并处脏物10倍以下罚款。
三、目标性
又称目的性、效力性。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性,行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次要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以社会效益甚至于国际社会效益为循环出发点和冲刺目标,以获得经济效益为辅助手段和次要目的。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是以保护、拯救、发展、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中心的。保护和拯救是首要任务,发展是中间环节,利用才见经济效益。从某种情形上讲,其一,保护、拯救、发展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付出,只能产生社会效益。保护、拯救纯粹是消耗人力物力;发展是关于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的周期很长,虽然可以兑现部分经济效益,但入不敷出的情形是避免不了的。其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利用,采取的是分权制,即政府与民间组织分享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科技成果及其权益。
野生动植物20多万种中,国家领土、领海、领水范围内的所有一级保护、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一级保护、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毕竟占少数,其它野生动植物占多数。在研究、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国家与民间一般实施“共享制”,国家这方面的所有权,只有相对的排他性。如举办动物园或者另外驯养国家保护的一级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