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3-1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
一、基本理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本质体现。
其是用益物权,又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用益物权适用于各种物权主体,而这种用益物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法人,只能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这种特种权利。
其是特许物权,又与一般的特许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特许物权是由所在国家的中央政府亲自授予或者委托地方政府授予,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各种各样的都有,陆地的与海洋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样样都有。而这种用益物权是由联合国海洋公约组织亲自授予申请国的中央政府,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是单一化的,不包括陆地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
其是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性质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高级的、所有权永远固定的、无偿取得的专属所有权。首先是对于其他国家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其次是对于国内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是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专属物权,无论其物权转让多少次,这种专属所有权永远不消灭。而这种用益物权是有偿取得的、定权和定期的权利,权能次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论是否转让其权利,过期后一律作废、自动消灭。
其是海洋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权限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独立自主、排除他国干涉的优越条件下行使的,可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甚至于可以自主地与其他国家的组织与个人展开合作,联合国和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内政。而这种用益物权是非自主性的他项物权,由于专业性强、资金要求和技术要求高,既难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更不能随意转让这种权利,只能在联合国海洋矿产资源组织指定的海域内行使有限的权利。
其是国际性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国际化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半国际化或者部分国际化的,这种特别的权利也需要联合国组织确认,而一旦确认后就很少发生国际关系,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发生国际关系,主要限于海洋的国际通航关系,至于是否发生海洋资源利用关系则是随机性的。而这种用益物权从头到尾都离不开国际关系。主体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潜在的物权关系,是与同样是国际海洋公约法成员国的物权关系;客体上,国际公海永远是国际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无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是否与其他国家合作开采海底资源,也无论其是否转让这种权利,其始终离不开国际关系。
通过以上的简单比较,我们对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就知晓个大概。但是,这种概括性说法,不足以了解其性质特征的全貌,故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因为这是具有国际关系的特许物权和特殊性的用益物权、专属物权、海洋物权,不能简单地由国内的海洋法、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必须要由国际海洋法等极特别的国际法来规范与调整。
二、一般分析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特征。
第一,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之双重性。
国家权益与国际权益之双重性,指的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协议下,海域利用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于是形成了对等的或者普适性的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这种权益相当于国家、地区之间巨大的地役权,类似于国家、地区之间不限期但永久存在的一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另外一类“双重性”,指的是被国际海洋组织批准在国际公海对于海底、海床或海岛、海礁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属权利,申请采矿的国家享有国家权益,国际海洋组织享有国际权益。
所谓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专门对于一国的海域权利的,但这种权利对于每个海洋贸易国都能够享有。如国际海洋法规定,各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以便于对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每个国际贸易国或者国际贸易运输国共有的由联合国特许的无害化无障碍海洋航线、海洋主权国海域与港口的自由航行权。当然,这种用益物权的行使,是会受到海域主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限制的,没有这种国家的批准,也不可以擅自闯入他国的领海海域。
无害化,简称无害,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上通过一国领海的商业自由。这是国际法规定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商船通过一国领海时,有下列情形者,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