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零零>>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第1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2-1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2-1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专属经济区以及其他地区以海洋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专属权利,也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相对称配套的专属权利,基本上是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种权利。由于此项权利是国际海洋组织授予沿海国,以海洋专属经济区或者以公海矿产资源划分利益范围的,故这项特权只授予特定的国家与地区,不授予单位与个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者特定公海内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得侵害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异同点如下。

第一,共同之处。

一是主体与物权上的共同点。两者均为专属物权,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代表国家法人行使权利的中央政府,其他组织与个人无权行使。

二是客体与场所上的共同点。两者均为利用海洋的相关资源,不是利用大陆的自然资源。均属于趋利性、经济类特种物权,而且都在特定的场所中进行,需要一定的探矿、采矿技术装备和科研项目。

三是物权关系的双重性。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既有对外的、又有对内的物权关系。海洋的物权关系本质上是国际性财产权关系,需要国家的和国际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四是环境保护的义务基本一致。国家行使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行使海域专属所有权,都必须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国际公约履行义务,主要是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义务、让外国船只飞机无害化通过的义务等。

第二,不同之处。

一是物权等级和自主权不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只能按照国际海洋资源组织的合同对于特定的公海资源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行使处分权需经该组织特别批准,且这种处分权只能是信托处分权,亦无自己的海域主权、海洋管辖权,受联合国组织的管制。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对于自己的海域资源行使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海域主权、海洋管辖权,还可以自由地向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下放权利,并不受他国的干涉。

二是资源利用权与财产权范围不同。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主要集中于公海矿产资源的特许探矿权、采矿权,品种很单一,海洋渔业捕捞权不包括在内。探矿权、采矿权仅授予国际海洋矿产资源组织的成员国,全部是有偿使用限期的权利,其设立、变更、转移、转让均需付费。使用期届满,探矿权、采矿权即告消灭。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设立无需向联合国付费,所有权不能变更、转移、转让,只能变更、转移、转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这种专属所有权是海域范围内全部资源的立体化所有权,是永久性特种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只是其中部分的财产权。

三是国家主权与非主权的本质区别。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国家主权无关,只不过是依法在国际公海上行使联合国组织特许的物权,属于二级专属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的效力较差。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根本上立足于国家的海域主权和领土完整,属于一级专属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的效力较好。

实际上海洋法公约已经将之前各国的海域领海主权由200海里缩小为12海里,缩小了沿海国家之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范围,然后则以国家海域其他权利来弥补这一缺陷。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可以这样认为:(1)中国海域领海12海里主权,包含绝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而成就;(2)除此之外的13至200海里的利用权,名义上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际上相当于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需向任何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支付价金;(3)中国在国际公海海域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国际共有或者专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国际海洋管理组织支付一定的开采价金;(4)中国在他国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和渔业权等国际性特许物权,也属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需向沿海权利国支付一定的海域利用价金。

二、一般分类

国家海域专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