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0-1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特征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所有权,在国际组织海洋框架协定下行使所有权。在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系列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为充分发挥海洋运输资源的效用,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行使时,需要作出部分的让权与让利。但领海和大陆架内内海洋渔业、海洋矿业资源和海防资源完全归主权国家所有,其他国家不得侵犯。海洋渔业等资源,是沿海地区渔民赖以生存从业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权。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海洋公约组织确定的特许专属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以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在某种意义与程度上有“反向物权”调节的作用。
每个国家的领海海域,与领土地域是有所不同的。领土地域的土地所有权是封闭性的,并且限于领土范围之内不得越界。领海海域的用益物权或者海域利用的权利是开放性的,有对换或者对等的权利,还有扩展的权利,对内和对外都是开放性的。
国家领土主权和专属所有权一般是先祖先占取得、后辈继承取得,然后由联合国宪章组织确认的权益。每个国家取得的领土面积,是没有一定的限度,也没有指定的范围。而国家领海主权和专属所有权与先祖先占取得、后辈继承取得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谁先占谁先得,也不是前辈传承多少算多少,或者后辈继承多少算多少,而是由国际海洋组织商定并“规划”出来的面积和相应的权利。
由国际海洋组织规划出来的沿海国的海域主权和所有权,就是特许所有权,或者说是“特许专属所有权”。
虽然在一定条件下,领土主权和领海主权为一国所同时持有。主权国家对于领土主权的行使相对自由,相对完整,较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而主权国家对于领海主权的行使相对拘束,相对松散,多少受外界组织的影响。
如《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海洋国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4海里等等,这就是特许主权,或者说是特定主权,领海总面积与该国的历史继承没有必然的关系,也可能历史继承下来的多一些、少一些也说不准。当然,对于中国来说,总领海面积不是多了,而是大大地少了。又如,允许外国船舶通过本国领海等等,这是对于领海主权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一种限制,是促使海域主权国家放权、让利。根据《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文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中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所有这些,都是联合国海洋法组织认可的“特许基本权利”。
中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全部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化的,不会如土地所有权那样存在国家、集体的二元化制度。一般的逻辑是,它应当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集权程度更大一些,其实不然。恰恰相反,它的集权与专权只不过是从法律制度确定的基本原则,海域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特别是海洋渔业利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向全民所有制以外下放的力度特大,海域无害化通航权甚至于向外国开放,从而出现了非常复杂的物权关系。
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主要防范外国人侵略的外向型主权,是国家海域主权与专属所有权相统一的综合性高端物权。
1.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特殊功能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
首先是标志着国家领海、领土和领空“三合一”的立体主权。这种国家主权,一方面是由国家继承取得和按照联合国的国际法律划界,依靠侵略战争取得是根本无效的。国与国之间的陆地边境,特殊情势下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国家的谈判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调整,而国家海域、海洋主权就根本没有谈判、调整的余地。
其次是标志着沿海国家对于自己海域内之海面、海底、海岛、海礁和海空各种资源的立体化财产所有权,主要享有海洋矿产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养殖业、运输业、旅游业等方面的专属财产所有权。其中,海洋渔业资源是极其丰富、特别经济和可持续性的顶级渔业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比大陆矿产资源丰富数万倍。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要“两防”,一防内乱,二防外患。主要是防外患。
海域,是一片海水的汪洋,不像陆地居满了人,驻满了军队,建筑物遍布全国城乡各地。最容易受到侵犯、干扰、破坏的,往往不是本国人,而是外国人,或者是外国的商业组织或者军事组织。如果是本国人侵犯、干扰、破坏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容易处理的,通过本国的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就可以解决。国家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