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7-1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保护
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保护,全称是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确认、保护和合理利用,包括水源、水体、水流、水库和水底、水岸及其设施、植被的一体化保护和水流所及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体化保护,包括专门法和物权法的一体化保护。
由于水流是属于跨地域的“流动着或者可流动的不动产”,并且是为人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天然良物,又是易侵权、易污染、易破坏、易浪费之物,又是国家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统一体,故这种所有权的保护不同于其他所有权的保护,需要宽严相济、有张有弛、对症入药、各个击破。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的确认、保护和合理利用,打击各种侵权和侵害、毁损和破坏水流的行为,全方位、广视角地保障国家行使其所有权。
第一层次:宪法规定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是根本**,以其绝对的权威性联动其他法律,共同维护国家水流专属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纲举目张,以点带面。
宪法是将水流与其他五项自然资源所有权混合在一起作出笼统决定的。其中,矿藏、水流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宪法一般地说是立法的样板,为其它法律的制订提供一幅草图。宪法一般不作为民事主体的诉讼工具,但其规定很有分量。如果遇到外国人违反水资源法规定,最有说服力的是宪法,不是民法。
水流,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城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坚持保证水流属于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才能保障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清洁和满足各方面对水资源日益增长的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层次:行政法的保护
1.基本规定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水法,是一部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有(1)水资源开发利用;(2)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3)用水管理;(4)防汛与抗洪;(5)法律责任。其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是两个重点、难点问题。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与水法相配套的法律,主要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防洪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5条又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按照该法的规定,预防水污染的权利人包括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各个层次,而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所有权的行使以及水资源的分级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各种动植物离不开水,人人离不开水。国家根据水资源的分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利用,防止污染,防洪抗旱,抢险救灾。
国家在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的同时,放权让利,施惠于民,开源节流。
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水的管理制度,一般是事权下移,财权上移。事权落脚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财权集中于***财政部。国家通过征收水资源税、排污费和收取污染罚款等办法集中财权,行使水资源专属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将“水流”改为“水面”,是截取了水流物权的一个侧面,进行合理规定。
水流的物权,包括了水流的:水面权、水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