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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4-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4-1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有关问题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主要是指“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的问题。这种问题本来是研究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命题。但是,既然物权法也规定了“矿藏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说从物权法理学方面尝试一下,也许有新的见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及其保护,这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一般事项。混淆两种物权制度,将禁止下放与交易的采矿权、探矿权及其财产当作一般物权类型和一般流通领域来对待,就是大逆不道的违法行为,必须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漏洞和执法上的漏洞两个方面,而执法上的漏洞仍然需要修正法律法规来补漏洞。立脚点应当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一并加强国家矿藏所有权保护的力度,重典治乱,重典治腐。

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属于松懈性的专门法。按理说,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是没有错的。相关条款又开了个后门,在肯定国有企业探采权的同时,也授予了集体、私营、个人、外国投资者一定的采矿权和勘探权,这肯定比隋唐时期的法律都松懈许多。

有人认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和经营矿藏的权利,其性质为采矿权。取得该权利后,通过开发和经营矿藏取得对矿藏的所有权。民事主体取得采矿权并不影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但该采矿权与对矿藏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是他物权,后者是所有权。”这种说法,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中国拥有几万亿美元的外汇,美国拖欠中国1万多亿美元的国债,中国企业为什么不能到美国探矿、采矿呢?扪心自问吧!

一、涉嫌将各种民事主体混为一谈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民事主体,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是民事主体,然而,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国家责任和物权定向是有很大差别的。

宪法规定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家是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利用将开采来的矿产品归还给国家,或者出卖矿产品后将利润所得上交国家,国家利用这些财政收入回馈给全社会。这等于是全民的矿产资源全体国民共享。

其他所有制企业与国家不是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是可以将宝贵的矿产资源化整为零、最终为本利益集团的人或者个人所享有,这等于是全民的矿产资源归于利益集团或者个人享有。不同的所有制上交国家的税利是不同的,以国有企业的最高,以外资企业的最低。更有甚者,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人投资企业没有不偷税漏税的。矿产资源开采自由化问题很多,不但损害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而且导致国家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而且是滋生**和剥削制度的土壤。

二、涉嫌为权贵或者外国利益集团合伙掠夺矿产资源开口子

法律开口子确实有许多客观方面的原因,八十年代中国开始了洋跃进,电力、原料、燃料、钢材、水泥等缺口很大,国家投资需求量和缺口也很大。有些品位低的、早些废弃的、小型的矿床也一直沉睡不醒。价格双轨制使得一些特权的倒爷先富裕起来。在各种因素作用下,开采权从全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从集体企业发展到私营企业、个人企业和外资企业,开的口子越来越大。

矿产资源自由化开始蔓延开来以后,一发而不可收拾。采矿权的违规审批、大数报小、优数报差、官商勾结、贪污受贿和地方官员及其亲属违规入股、持干股、坐地分赃和走私采矿权,开矿时乱采乱挖、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环境污染与地质破坏严重,卖矿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漫天要价和囤积居奇、炒买炒卖,给国家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给工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大量的案例显示,权贵阶级和外国利益集团的势力范围越来越大,采矿与护矿、抢矿与炸矿、封矿与偷采、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尖锐,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也非常严重,对国家和人民犯下的罪行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以至于中央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形势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有采矿的亿万富翁为争夺采矿权而雇凶杀害另外一个采矿的亿万富翁的,还有的矿老板为了贿买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名分而行贿1000多万元的,各种怪事无奇不有。

三、涉嫌将矿藏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

矿藏资源所有权是与可分解的,未开采时是不动产。一旦开采后矿藏就由不动产变成了动产,非边际的每开采一立方就消灭矿藏一立方,边际的每开采一立方就消灭矿藏几个甚至几十几百个立方(坑道开采会遗留多倍数的未能开采)。开挖土地就不同了,开挖人将表土挖走了,底土还存在,或者可以将其他地方的表土来填充被挖走了的坑坑洼洼。如果国家的土地出让了,国家保留土地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两者依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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