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1-1
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46条的指示,是指除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以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国家矿藏、水流和海域三大专属所有权,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此类专属所有权的特别规定,以**等级划分,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第二等级及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矿藏,即矿产资源,指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多年的地质作用或者积聚能量形成的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绝大多数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食粮,某些矿产品如天然气成为广大居民日常用品。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经济社会物质文明和产业文明的标志,也是国民经济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水流,即江、河等主流与重要支流的统称,同时还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农业、渔业、养殖业、水运业和居民生活,都离不开水。一个国家在水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平衡城市与乡村、国家与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选择。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资源,包括海水资源、生物资源、油气资源、固体矿物资源、海港资源、海水潮汐资源、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运输资源以及相关的科研资源、海空国防资源,是比水流的用途更宽广、综合经济价值大和具有边境国防地理价值的一类重要资源。中国政府鼓励向海洋进军,合理开发与利用海岛与海洋渔业资源,尽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矿藏、水流、海域资源是与国民的生产生活、物流运输、对外贸易、出外旅行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有跨地区、跨流域的特征,这三大类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有利于物的合理利用并发挥其最大的效能,并有利于抵御外国人的入侵与资源掠夺。
水流、海域这两种资源与矿产资源有所不同。矿产资源是经过地质构造经过数万至数亿年的地质运动,才形成相应的矿藏,而且性质上是不可再生,是开采一吨少一吨。中国矿产资源虽然种类全面,人均拥有量则不及世界人均数量。法理上原则上,矿产资源应当适度储备和适度开采,采矿权、探矿权应当从“大下放”过渡到“大回收”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水流、海域这两种资源有其两面性。水资源,一方面,在一定水资源区域内过度利用或者污染,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作废,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水流在涨水期、盈水期不利用,也会白白地浪费掉了。法理上原则上,水流资源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放开一些利用权、使用权是可以的,不必跟矿产资源管制得那么紧束。海域资源的两面性,是既不能过度利用,又不能不利用。因此,海洋渔业的利用权需要根据需要适当放权。但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权不同于海洋渔业利用权,原则上应当一概集权。
二、主要特征
1.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
国家法人所有权中,专属所有权是最高等级的特种所有权。实际上,国家专属所有权应当分为两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所有权绝对固定,财产不流通或者财产利用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均不能成立。最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从所有权到利用权、使用权都是绝对封闭的,对于财产公开流通权和担保物权也是绝对禁止的。对外一概不产生物权关系,仅对国家机关内部产生信托的物权关系。第一等级的专属所有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优先权、管控权、排他权、固有权、特别的财产保护权。如最尖端的国防资产和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最高等级文物所有权,应当是属于这一类别。
第二等级,是所有权绝对地固定,财产严格限制流通或者财产利用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均限制成立。较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财产利用权、使用权都是相对封闭的,对于财产公开流通权和担保物权也是相对禁止的。对外限制性地产生物权关系,同时由国家机关内部产生信托物权关系。
国家的矿藏、水流、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应当是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资源的使用权或利用权却是有限度地下放的。特别是海域使用权的开放力度最大,水流利用权包括地役权的开放力度中等,矿藏的利用权的开放力度最小。
2.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自然资源或者财产专属所有权归全民所有,并且完全由国有企业支配,政府出资与收益信托责任与国企国资保值增值信托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