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8-1
漫谈企业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企业信托所有权,指各个所有制独资企业信托所有权、同一所有制企业信托所有权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信托所有权。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限制、调整此类信托所有权,首先是要分清内部与外部、同所有制与非同所有制、本企业与他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投资信托所有权。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分至关重要。
企业信托所有权问题,历来是个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其实,无论哪种所有制企业,信托财产管理制是避免不了的。而且,对内的信托物权关系基本上是常规性的,其适用范围远远超出对外的信托物权关系范畴。所谓的企业章程、职工条例、劳动合同、考核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职责等等,也是对内的常规性的信托财产制度,对于企业的任何人都有份。如果将《信托法》中对外的企业信托所有权看作是“反信托所有权”,那么,企业内部的信托所有权应当是“正信托所有权”。当然,《信托法》不完全是对外的企业信托所有权,在特定情势下也体现出对内的企业信托所有权。
1.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争议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存在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这是肯定了的;同理,集体也是公(共)所有制企业,存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这也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同样地存在信托所有权?应该完全可以肯定。
有的法学家大吐苦水,说什么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起草物权法时,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是谁的?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出现了巨大的认识分歧。……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物权法》的得与失,载《物权法名家讲解》第91页)这到底是个什么问题呢?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呢,还是自己讲不清呢?是企业家不讲理,经济学家不讲理,还是法学家没有将道理讲深讲透呢?
其实,“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何难之有?就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问题嘛!或者说,根本上就是国有企业和出资政府的双重信托所有权的问题嘛!笔者不是民法学家,更不是物权法学家,是自从05年才开始自学物权法的,我都能够将这个问题解答出来,为什么那些老教授、老专家就解答不出来呢?百思不得其解。那么,本人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是:简单解释就是“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进一步解释就是“国有企业和出资政府的双重信托所有权”。这个答案是否正确,请广大的物权法爱好者来参加评判吧!
虽然本人是个草根,草民一个,有两种人是不看好的:一种是受西方国家某些基金会指使、鬼迷心窍的主流经济学家,他们完全兜售西方经济学自由主义流派的那套东西,冲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像这种智囊、高参能干出什么好事出来呢?搞什么两权分离、企业自治、拉郎配的集团公司,出的是馊主意。中国人为什么要围着金融帝国主义的指挥棒转圈?为什么要搞哈耶克主义,不搞凯恩斯主义?另一种是鬼迷心窍的西方式法学家,过分地崇拜西方民法学,死搬硬套西方私物权学概念,而对于社会主义的优良立法传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担心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写进物权法“乱套了”。结果呢?反复被别人“将军”,捍卫国家利益的勇气还不如香港的一个经济学教授郎咸平。
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1)从所有制关系法上分析,或者说从根本上来看,国有企业所有权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民所有权,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是受广大人民的委托经营、管理全民所有的全部资产。(2)从所有权关系法上分析,或者说从一般流通领域上来看,国有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中看作是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所有制关系法的前提下,对于其支配、管领、控制、管理的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包括分配权。但是,这种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民营企业的所有权毕竟是不一样的。其除了受所有权关系法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限制、调整以外,最重要的是受所有制关系法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限制、调整。所有制关系法已经确认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全民所有,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中央企业或者地方国有企业是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所有权关系法是一般的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是特别的关系法,所有权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