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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8-1(2 / 3)

系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均受所有制关系法的制约,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以补充规定,不能违反宪法规定否认“全民所有权”这一本质所有权、根本所有权。(3)认识国有企业所有权,光从所有权关系法上来认识,肯定是最狭隘的看法;光从所有制关系法上来认识,也不能解决所有权关系法上一些现实问题。因此,必须要结合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来统一认识。诚然,光提国有企业或者光提全民所有权仍然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最好是运用“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深入浅出地解释。

笔者是2005年7月初才开始自学物权法的,原来学过语文大专、经济管理大专的课程。从2005年7月到2007年3月,我在业余时间向立法机关提了许多建议,其中包括增补条文和相关论文合计超过100万字。提请增补:派生性物权125条23119字,零物权20条4305字,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26条2309字,国家法人基本物权103条25889字,综合利用物权25条4740字。所有这些都没有被立法者采纳。但是,我悟出了“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2.关于股东是个所有者的争议

另外一个争议得也很厉害的问题:股东是个什么权益者?股份有限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证券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

有的说股东是个所有者,有的说股东是个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学家的文献披露,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改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是所有者权利而是投资人权利;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东,股东和公司关系就是一种投资关系或者股权关系。但在物权法上,企业法人和财产的关系,股东和公司财产关系仍然模糊不清。

解决以上问题的症结,最好的解释和最好的工具就是“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制度”,彻底弄清股东和股民的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能将股份公司当成投机公司、圈钱公司、圈套公司和瓜分国有、集体财产的公司。

笔者认为,公司投资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符合一般的习惯法。按照一般的算术,前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后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但是,法律禁止的投资除外。如,公司法规定,有些国营企业,国家规定只能是独资企业,非法入资,非法入股,全部无效,公司法第228条有处罚规定。

股份制是个双刃剑:一方面,它能鼓励大家投资融资的积极性,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困难,也使得闲散资金发挥了投资的作用,投资者也从中得到好处,这是积极的、有利的一面;另一方面,在改制过程中,容易产生内部交易、暗箱操作、贪污腐化和公权私化、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尤其是股东经理人容易以权谋私,最终侵吞整个企业的资产!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上市公司这些股份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发生的集体**现象,是最典型的侵权现象,其根子在于过度的股份化和私有化。这是消极的、不利的一面。一些成熟的法制国家,懂得如何限制股份制、如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限制公权私化、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如果涉及到国有、集体这种公有制股份企业,在政治概念上、技术操作上是有一些问题。你说投资者是所有者,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成为私有制企业了,这会给政治家难堪;私有制企业缴纳的税务,比公有制的低一些,国家税收就减少了许多,政府也感到难堪了。这是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二、一般分析

就算投资者不是所有者,他们总得有一个所有权,经济法术语是投资所有权;物权法术语,对应于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说是信托所有权。既是投资者又是高级管理人员,两者的权利兼有。关键在于区分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信托所有权。

投资,是权利人将现有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物的价值投入到希望可以获取更大价值或者收益的经济活动。投资的主体十分广泛,而股民的投资十分普及。主要的方式中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获取更高的资本收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以扩大再生产或者获得资产收益等行为。此处的投资,未包括高级金融衍生品,因为那种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投机”,多数人血本无归。

对于上市公司这类的股份公司,将实体经济弄成了虚拟经济,将个人投资弄成了个人投机,甚至于当成了一夜暴富的敲门砖,是对于国家规定的上市公司所有权信托制度的严重践踏。任何时候,上市公司要采取节育措施,金融、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也要接受政府、股民和社会公众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信托制度。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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