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非专属所有权,是除了国家法人特种所有权以外的所有一般所有权。是属于可开放性、可竞争性、可消长性以至可消失性的一般物权。这些非特种所有权,包括非特种的动产所有权、非特种的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非专属的派生性动产物权、非专属的派生性不动产物权,以及非专属非垄断非专控的产权、业权等。
国家法人的非特种所有权,属于一般物权、非专控物权或非垄断性物权,一般不包括政治性物权。
国家法人的特种物权和非特种物权,均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前者属于非对称性物权,后者属于对称性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实行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是针对于对称性物权而言的。
在当代物权法中,非对称性物权,基本上来源于国家法人的专属性物权,其他的来源于一般权利人的派生性物权。当然,国家法人也存在派生性物权。但是,派生性物权的非对称性,是依据智慧、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措施建立起来的,不是衡定式的非对称物权,一旦打破智慧、技术垄断,这种非对称性就不复存在。
二、一般分析
国家特种所有权与国家一般所有权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所有权制度的区别。
虽然同属于全民所有制范畴,但受法律保护的重点不同。很显然,国家特种所有权是受国家的特别法和由特别的信托所有权人保护的。国家一般所有权主要根据经济法和一般的信托所有权人来保护,间或由国家的特别法保护和特别的信托所有权人保护。
国家特种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国家一般所有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间或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第二,所有权的设立与物权变动的区别。
国家特种所有权,如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的设立,不以国家出资为要件,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惯性力决定的先天性特权。由于种类繁多,已有一些已经被法律点名确定下来,还有一些没有被法律点名确定下来。无论如何,都是由国家财产主权延伸或者派生出来的特种物权,同样地是不可置疑的。这些财产权设立或者假定以后,所有权原则上不变更、不转移、不消灭,除非标的物自然消灭以后才随着消灭。国家专控所有权复杂一些,有的是以国家出资为要件,有的不以国家出资为要件。如国家投资成立国有企业,需以国家出资为要件;如国有企业特别的生产经营权、市场领先权或者市场份额保有权等,不以国家出资为要件。
国家一般所有权,是市场流通中开放的财产所有权,以国家出资为要件,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与市场竞争中其他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相同。这种所有权,原则上可变更、可转移、可消灭,包括可抵押、可质押、可留置在内。不过,当国家一般所有权与国家特种所有权发生关联以后,原来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会发生改变,应当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第三,违法的后果有区别。
原则上,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侵害国家特种所有权就是违反制度物权法,理论上这是最大的侵害,违法分子的后果是最为严重的。但有的时候又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般财产基本上是与经济领域打交道的,很容易发生量变质变,很容易将本来属于普通物权法制裁的对象上升到了制度物权法的对象,违法犯罪的性质突然变了,甚至于能够达到超过某个特种物权法的程度,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了。
我们不难发现,大量案例中反映出来的奇特现象确实耐人寻味。在企业方面,很多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例,恰恰是发生在他们侵害国家的一般财产上面,不是发生在侵害国家的特种财产上面。这是因为国家的特种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力度大些,不轻易拿到市场上去交易,减少了他们直接接触和违法犯罪的概率。并且,国家的特种财产种类较少一些,又集中在自然资源类不动产方面,公然侵占和行贿受贿不太容易。国家的一般财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非常密切,又存在交易易、侵占易、行贿易、受贿易、转移易、藏匿易、兑换易、灭失易等特征,更受违法犯罪分子青睐与涉足。
在政府实权机关方面,很多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例,是与土地、房屋、矿产资源非法审批或者侵占有关。由于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特大,故违法犯罪所犯下的罪行也特大。只不过是违法犯罪的总人数上不及对国家一般财产的侵害,而单项违法犯罪的金额是非常惊人的。如违法批地、违法倒卖土地,通常是一宗案件下来就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数亿元。地方官员违法倒卖采矿权、探矿权,违法参股煤矿或者稀土矿、金银矿、玉石矿等,犯罪数额也常常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数亿元。
违法犯罪分子贱卖、倒卖、白送、白拿或者自买自卖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