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援情势下,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都无关,公共利益不容易与商业利益混淆在一起,官商勾结、欺压群众等**现象是少见的。
5.影响任务完成的责任与义务的差异。影响征收进程或者任务,除了国防建设等特殊情势以外,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需要扁平化处理,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因故影响征收进程或者任务一般难以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更难以涉及到刑事责任;影响征用进程或者任务,因为人命关天和重大财产的安全,需要采取短促突击和严格执法的办法来解决,征用人和被征用人因故影响征收进程或者任务一般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有的甚至于涉及到刑事责任。
6.补偿方法上的差异。征收补偿或者妥善安置、社会保障是必须的,补偿费数目往往是很大甚至于巨大的,经济补偿不落实会对当事人引发很大的社会矛盾;征用是以返还原物为主、以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为辅的,补偿费数目是较小的,有的甚至于不需要付出补偿费的,经济补偿不落实对当事人会引发较小的社会矛盾。这里首先要分清义捐与非义捐的界限。是义捐的,也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公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二是私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有的需要对于捐赠人进行减免税的待遇折算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非义捐的,基本上符合中国物权法第44条规定的对象。
7.主要权利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部门。征收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局,但审核过程非常繁杂,涉及到上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权、事权、政权、法权的部门很多,即辅助的管理机关很多;征用的主管部门不是唯一的,按照对口的主管部门来说,有政府或者党政军联合抢险救灾指挥机关、军队动员主管部门、武警动员主管部门、安全动员主管部门、公安动员主管部门、医疗卫生动员主管部门等等,但涉及到的辅助主管部门很少。
8.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概率与后果不同。征收标志着有很大的利益关联,且同一地块的差价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至几亿元,甚至于征地、拆迁费的差价也是对于开发商或者承包商有很大的诱惑,因此上,政府官员与开发商或者承包商里外勾结,大肆贪污受贿贪污盗窃的**现象很容易发生,包括国土资源部这种高级权力机关,尽管部下设立有部长、副部长兼任的国土资源总督察和副总督察,尽管各种专政机关在京城里设立着,尽管征收的法律法规众多无比,仍然有的官员铤而走险,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征用标志着不会有很大的的利益关联,没有大的闪烁的物权变动迹象,所征用的标的物总体价值一般不会大于征收标的物总体价值,故征用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概率很小,贪污盗窃的金额往往小一些。
9.法律体系与物权化手段有所不同。征收不动产是个牵涉法律关系、物权关系非常广泛且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故征收法由不同层次不同指标的专门法律体系、政策体系来组成,数量有数十部件之多,条款数量不计其数;物权手段是“先破后立,兼顾补偿”,大多数情势下是对于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永久性的剥夺,许多法律采取谨慎与严格控制的办法,将政府的责任、义务和督察权置前,并将政府的征收权、收益权置后,是权利与义务一种“倒挂”的形式;征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相对简单一些,关联法律有宪法第10条、第13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防震减灾法第38条、防洪法第48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药品管理法第43条、国防法第48条、戒严法第17条、国家安全法第9条等几种法律和几个条款;物权手段是“不破不立,兼顾补偿”,大多数情势下是对于征用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实行有限期有条件的借用,当财物毁损、灭失后才进行经济补偿。
10.法锁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有所不同。征收的法锁关系,包括政府的经济补偿债或者不动产置换债、妥善安置债、社会保障债等法锁关系组成,但法锁关系重于信托关系;征收的信托关系,是上级政府委托下级政府监管、督察土地管理的信托关系,人民委托政府用好权、用好钱的信托关系,以及执法如山的信托关系。征收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常设的制式的,是不能随意变更与减免的。征用的法锁关系,只有在征收的不动产、动产毁损或者灭时才发生,是政府的经济补偿债或者不动产置换债,一般不涉及到妥善安置债、社会保障债等法锁关系;征用的信托关系,没有特别的信托关系,一般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于征用人用好、管好和按时返还原财物或者赔偿损失的委托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
征收和征用是由成文法规范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募捐是由道德法、习惯法规范的,但募捐一般可以针对征用、不针对征收。
征用与征收的不同之处多于两者之间的共同之处,尽管他们均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均由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