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0-1
再谈征用与征收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征用与征收的异同点,可以分基本异同点和关联异同点。其是公共利益关系法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是一个交叉性的概念,而过去有的行政法中将不动产征收也称之为“征用”,故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原则规定和法理逻辑来进行统一甄别。
在《不动产征收与征用的异同点》辞条中,已经部分地论证了两者之间的异同点。但那是简要的阐述,客观上并不全面,站在征用的角度上来全盘分析,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更加微妙。
征用与征收的基本异同点是:与征收相同之处,征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物权变动对象。国家以动员和行政命令形式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基本相同,只不过是辅助形式还有自愿募捐而已。征用与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征收是在平时采取剥夺被征收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暴烈形式进行的,在此不动产上所重建的新物权关系不再是民事形式的旧物权关系,而且公共利益形式的新物权关系,被征收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征用只是在应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温柔形式来尽量维护被征用的财产所有权,紧急状态结束并完成任务后被征用的财产得返还被征用的单位、个人,被征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如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被征用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征收与征用虽然只有一字之差,误读、误写、误用的情形是可能发生的,如有几部法律文件将不动产征收写成“征用”就是一例。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要求我们区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认真对待两者之间的性质与用途。
二、关联异同点
(一)主要的共同点
征用与征收生效的要件有几个共同点。
1.两者生效均由国家机关行使特定的物权变动的权力,即依制度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行使征用权或征收权,以及确认经济补偿权等权利。
2.均由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应当将谋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应急利益与平时利益区分开来。
3.不得损害相对的权利人基本的合法权益,或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或将原物返还被征用人甚至于经济补偿,对于义捐人或者弃权人不在此列。
4.两者均由制度物权法物权变动的法则来规范与调整物权,不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物权变动的法则。
5.对于违法乱纪从严处罚。破坏征用或者征收,均有破坏公共利益的嫌疑,一般需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公共利益的财产权、人格权、物格权和国格权是特殊严重的,对于抢险救灾的破坏,对于国防、安全与公共利益事业的破坏,应当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罪加一等。当然,现在还有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方面的严重问题。如果说在战争年代遇到这种情形,有时候可以对于严重犯罪分子甚至可以当场枪毙!
(二)主要的不同点
征用与征收生效的要件有几个不同点。
1.对象、时间与空间的差异。征收限于土地、房屋等几种特定种类的不动产,征收的时间与空间是随机性的,一般是在平时进行征收,在一物之上不能进行反复征收;征用包括很多种类的不动产和动产,只能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进行,一般是在应急状态时征用,在一物之上甚至于可以进行反复征用。
2.发生情况的差异。征收并不限于应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与非紧急情况下均可进行,基本上是以毁损、灭失或者改观标的物为代价的,无论标的物是否毁损、灭失均需对于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并且以金钱补偿的额度往往是很大的;征用应限于应急的特殊情况,平时或者非战争时期不能行使征用权,法律要求尽量不以毁损、灭失或者改观标的物为代价,否则需要返还原物或者经济补偿,标的物只要在毁损、灭失的情势下才需对于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并且以金钱补偿的额度往往是不大的。
3.人物与价值上的差异。征收涉及到的地区与人员众多,不动产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非常之大,会对于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故征收人通常采取赎买法和妥善安置法来进行经济赔偿;征用于非战争时期不会涉及到太多的人和事,一般是在局部地区实施,被征用财产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一般小于被征收的财产,特别是所征用的动产物资是如此(货币除外)。
4.公共利益认识角度的差异。征收不动产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与归宿,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容易混淆在一起,政府与开发商往往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官商勾结、欺压群众等**现象也相当普通相当严重;征用不动产与动产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与归宿,然而,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