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6-1
耕地保护特殊政策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耕地特殊保护政策的性质,指耕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所具有的物权模式、物权价值观、物权规律性和物权变动的特殊性。
概括耕地特殊保护政策的性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高度限制范围
概括耕地特殊保护政策不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对象,而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对象。耕地不是一般商品,甚至于根本不是商品,纯属于限制流通的对象,因此不能如普通物权法那样随意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权利,也不能如担保物权法那样随意设立抵押权。耕地是13亿人民的口粮田、特殊责任田,必须严格实行专地专用政策,必须由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进行高度限制。
2.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全程严格管理的必要措施
国家以行政权身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和严格管理,这实际上也是维护另类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保障13亿人民吃饭问题就是最广泛的公共利益。动员一切力量采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全面严格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耕地特殊保护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
3.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
众所周知,农业稳则社会稳,农业不稳则社会不稳。目前我们正处于和平建设时期,但帝国主义者和流氓走狗亡我之心不死,他们与那些邪恶国家一起围堵中国,侵占我蓝色国土和岛屿,侵占我国海洋和海底资源。战争一触即发。平时13亿人民吃饭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每年需花大量外汇进口大量的粮食来补充缺口。一旦发生战争,需要大量的战备粮食,且敌对国家会封锁运输通道,将中国活活地困死、饿死。
国家长治久安,稳定粮食供应,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需要。国家制定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特殊政策是完全必要的,是非常正确非常及时的。古人云,未雨绸缪,曲突徙薪,仓廪实而民安,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些都是老祖宗留下我们最宝贵的经验教训。**主席一直教导我们,备战备荒为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这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的战略思想。
二、性质表现
耕地保护政策的性质主要的表现如下。
第一,耕地保护主体与权责的双重性。
理论上保护耕地是人人有责,人人有监督与举报的权利。实际上,或者在物权法理与实践上,保护耕地的物权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征收、征用耕地只能由政府行使征地权。与此同时,政府又是征收、征用耕地的第一责任人与义务人。其中,征地权是一般特殊的统治权与支配权,仅授予特定的公权公职部门;然而,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征地督察权表面上是权利,而实质上是责任与义务。
政府既是征地权主体,又是征地督察权主体,这是极为特殊的物权配置方法,只有在特别的制度物权法中才能出现,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是绝对不能出现的。至于被征地的许多农民,他们成年累月甚至于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谷贱伤农甚至于入不敷出和对于从事农业相当的失望,对于政府是否征收耕地或者其他土地并不怎么刻意回避,他们仅仅要求政府的经济补偿合理到位就满意了。就是说,被征地的农民应当是物权变动的主体,但是物权意识不强的主体,基本上是被动的物权主体。所有这些,是极为特殊的物权模式和物权价值观,也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无法解释清楚的,不能套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法则。
应当注意的是,政府的双重角色与双重权利责任,恰恰反映了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反映了政府应当以责任与义务为主、以权力与利益为辅。否则,政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带头违反耕地特殊保护制度,损害国家和农民群众利益,不但十分容易,而且危害性极大。
第二,认真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古人云“创业艰难,守业更难”,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人类社会自从二十世纪以来,工业化城市化浪潮**迭起,且工业的附加值一直遥遥领先于农业的附加值。为了生计,许多地方的农民纷纷抛弃家乡抛弃耕地涌向城市谋生,主动的出让耕地甚至于多于被动的出让耕地。
当地球村人口突破70亿时,当中国人口奔向14亿或者更多时,一如既往地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将会是重中之重和难上之难。从联合国电台报道的严峻形势来看,全世界大规模的圈地运动风起云涌,大多数被征地、被圈地农民阶级的利益不保。中国的形势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人口基数特别大,工商业建设用地供不应求,中国的房地产行业是最具暴利性行业,搞房地产如印刷钞票一样来得很快。全国前1000名亿万富豪中,有40以上是从事房地产起家或者中途暴发的。某些贪腐的政府或者官员与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