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1-1
不动产征收与动产征用的异同点
一、基本理念
正确理解不动产征收与动产征用的内容、性质、条件和法律程序、补偿办法,是正确理解物权法第42条和第44条精神实质的一个重要项目。对于征收人、征用人和被征收人、被征用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物权法第42条特别郑重并详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44条简要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从以上两个条款的内容上便可略知不动产征收与动产征用的内容、性质、条件和法律程序、补偿办法。不动产征收是针对城乡各种单位与个人的,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浪潮的兴起,全国各地都会不约而同地开展轰轰烈烈的不动产征收运动,其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面临着一些困难甚至于严重的矛盾,处理不当会引起大规模的冲突甚至于人身伤亡事故,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动产征收的严重性程度可见一斑。这也是不动产征收与动产征用之间的最大不同之处。动产征用以及不动产征用,是针对某一特定区域和危险群体、特定的应急事件,对不特定的应征人而作临时性自愿性的财产征用,基本上限于财产的借用(捐款捐物的除外),用完后可以原封不动地完璧归赵,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才适当给予补偿。如果将不动产征收比拟为暴风骤雨,那么,动产征用以及不动产征用可以比拟为和风细雨。
国家对于单位、个人不动产的征收和动产的征用,虽然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中心,所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基本相同,但比较起来还是有些异同点的。
古代汉语的“征”,与“伐”、“侵”、“袭”、“攻”这一组是近义词,色彩有所不同,“征”是褒义词,“伐”、“侵”、“袭”不是褒义词,“攻”是中性词。
古代汉语的“征”,有出征-远行、征伐、赋税-征税的意思。《商君书?外内》:“而不农之征必多”(不务正业的人—商人被征收的税必然多一些)。
古代汉语的“征”(徵),即繁体字的“徵”,是个会意字,《说文解字》里解释为:“召也。从壬,从微省。行于微而闻达者即徵之”。
现代汉语简化字中,与“徵”与“征”统一为“征”,两者通用。
古代汉语的“收”,《说文解字》里解释为:“捕也。从攵,形声字。收为逮捕、抵押。《古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逮捕”、“收获”、“收拢、聚集”、“收取”、“收容”等意思。
本条款,共四款,每一款都提到“征收”二字,并与“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泛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
国家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并非今日始,也非明日终,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可以断定,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除了征收以外,还有“征用”,也是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专业词汇。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以行政法人身份或者国家法人身份,依据公益性建设方面公共利益的需要,动员召集义务人员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定行为。征收的主要财产是不动产,附带有半强制性的物权变动方法。
所谓征用,是国家以主持人身份,依据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公共利益的需要,动员召集义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定行为。征用的主要财产是动产,附带有被征用人的自愿性和征用人的借用性的物权变动方法。
二、征收与征用的异同点
征收与征用,作为一组性质相近的词汇,到底有什么异同点呢?这对于我们了解物权法两类条款的作用是有意义的。
1.征收与征用的共同点
征收与征用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现今各国的立法大多数规定征收、征用的主体即“征收人”、“征用人”只能是国家。特别是在不动产的征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