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力,属于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
《法国民法典》如第538条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的《中华民国土地法》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第8条)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各种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野生动植物、文物等,物权法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了以上类目,并且重新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天然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增加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此类无形资产也被列入物权法之中。
国家严控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物权法增加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此类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类资产也被列入物权法之中。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清一色”的公法,也没有绝对的、“清一色”的私法。将“国家专属所有权”正式列入物权法,不但是完全正理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学过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人都知道,古代印度以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本制度(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四版第37页),最早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了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四版第23页),直到近现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过分强调私有财产保护,忽视了国家财产保护,才抛出所谓“民法是私法”的谬论出来招摇过市,蛊惑人心。对于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制度,许多有识之士抨击了其严重的弊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资本家剥削阶级时说:“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40页)西方国家“公权私化”的结果,大大地壮大了封建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范畴,对于工人阶级是很不利的。
《中国法制史》也告诉了我们这样的史实:所有权商代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名为王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其中有的是商族原有土地,从部落公有制转化为王有,有的是周围被征服部落的土地,由商朝直接控制而被宣布为王有的。恩格斯曾经说过:“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整个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8卷第260页)”(载张晋藩、乔伟、游绍尹等主编《中国法制史》1982年7月第1版第24页)。那么,历史发展到如今,我们更加认识到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既然私有制社会都在搞土地国有制,我们为什么要搞土地私有制?我们为什么不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第三,其政治经济环境的特定性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大的优越性。宪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将保护国家即全民的财产放在第一位。民法也概莫能外。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自然资源贫乏,自然灾害频仍,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荒芜化和环境污染现象很突出。加上近二十多年来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征收土地超过5亿亩,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的消耗量也特别大,透支现象都很严重。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国家加大对原始资源类、天然资源类、国家严控类专属所有权的保护,不但是完全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应当指出,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其间,滋生了许多无良分子和贪污腐化现象,权力寻租,官商勾结,里通外国,暴殄天物,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资产的现象非常严重,令人发指。将国家专属财产构筑一道法律的防火墙,以惩治各种侵权、**、犯罪行为,不但是完全是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切的。
应当说,无论那个国家,无论任何经济制度,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是不可动摇的。以上列举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中国民国时期“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一些法律条文,那么,在中国法制史中,记载了唐律和隋律规定了山林、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禁止私人占固。自古以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古训,实际上,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另类阐述。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