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不能安全地行使处分权(主要是没有法定的自由买卖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这在法理上肯定是有争议的。
二、农村集体的所有权
1.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
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共同拥有的所有权,主要是资源类的并且是国家下放的所有权。农村的各类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是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实际上仍然由国家的土地管理机构监管其土地用途和禁止集体擅自买卖农村土地。往高处说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好像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往低处说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好像是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如果将集体算作一种共有制政体,那么,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就是“农村集体共有制下的专有所有权”。
农村集体的专有所有权主要是:(1)土地所有权;(2)森林所有权;(3)山岭所有权;(4)草原所有权;(5)荒地所有权;(6)滩涂所有权。以上6种所谓专有专有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法定的所有权,是不能擅自出租、抵押与转让的,而农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出租、抵押与转让的。
其中第(1)项土地所有权,包括A耕地所有权;B宅基地所有权;C自留地所有权;D自留山所有权。这些也规定了归集体所有(共专有)。在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统一为集体组织使用并统一按劳分配的情势下(简称“统”),集体的专有成分和集体的所有制权利得以集中显现。在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分散承包到户或者到人并不注重按劳分配的情势下(简称“分”),集体的专有成分和集体的所有制权利得以稀释显现。
以上集体的专有所有权,是属于原始型、先天型所有权,是国家机关授权农村集体所得的所有权。这些也是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归为法定的所有制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权能上却相当于所有制用益物权。
2.农村集体的专控所有权
农村集体的专控所有权,主要是指关系集体公益事业、限制流通的财产所有权。一些关系到集体经济命运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关键资产,应当加强监管,设定控制等级,不能随便的改制或者变更、转移、消灭特定的所有权。
(1)集体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①公益事业建筑物所有权;②集体生产设施所有权;③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
(2)集体福利设施的所有权
①教育设施的所有权;②科学设施的所有权;③文化设施的所有权;④卫生设施的所有权;⑤体育等设施的所有权。
3.农村集体一般的所有权
农村集体一般的所有权,指在不限制的流通领域的自由所有权,即按照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的规则可以自由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财产所有权。
①集体的一般不动产类所有权;②集体的一般动产类所有权;③集体的一般派生不动产类所有权;④集体的一般派生动产类所有权。
以上农村集体的一般所有权,是指集体经过集体的投资、融资和资产保值增值而繁衍、延续的所有权。其中有一些一般所有权是从专有所有权的拓展而变态、壮大的所有权。
三、城镇集体的所有权
城镇集体的所有权,按理说,首先是主要集中于集体的专控所有权系列,如公益事业建筑物所有权、生产设施所有权、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设施的所有权。其次是关系集体命运的集体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权和其他重要的知识产权,可定义为集体的专有所有权系列,就重要性而言,比集体的专控所有权系列更大,但财产类型相对少一些。至于城镇集体是否要设立专属所有权,则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或者根据需要和可能而定。
城镇集体一般的所有权:(1)集体的一般不动产类所有权;(2)集体的一般动产类所有权;(3)集体的一般派生不动产类所有权;(4)集体的一般派生动产类所有权。
上述四类一般所有权,主要是城镇集体企业类、投资融资类及其保值增值以后的所有权。由于城镇集体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不属于城镇集体的,故这些不动产方面的权限小于农村集体的权利。
A、B两类集体的所有权,如果比较一下,就会看到差异很大。虽然同为集体,城镇集体的所有权却不具备资源类专有所有权,使得原始所有权的配置失去城乡衡平。如果做到衡平,最好的办法,就是要让农村的全部土地所有权实施国有化。让农村的全部土地所有权实施国有化,不仅仅是使得城乡两类集体的所有权趋于合理、衡平,而且使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趋于合理、衡平。这是必须的,也是容易做得到的。
土地的世界观、物权观,其根本原理,在于切实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物权观,其核心理念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马克思从来没有否定消灭个人财产,而是要在“公平优先”前提下兼顾效率,反对两极分化,反对资本剥削,反对奴役工人阶级,逐步地消灭三大差别。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