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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3-1(2 / 3)

物权、土地使用权混淆的。所有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物权关系的端正,有助于向社会公示与改善物权关系。否则,若不执行“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而断定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所有权,或者非所有权冒充所有权,肯定是不利于保护财产安全与交易安全的。

上述的“一物”,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物,也可以是同类几个物的总和,叫做“一件”物。这是由交易的标的物所决定的事物。关键在于要分清原本独立的物与分离的或者合并的“一件”物。

“一物一所有权”中的“一物”,就是一类物、一件物,是与其他物相区别的标的物,不是任意物。楼房是不动产,无论是切割楼房的所有权或者是合并楼房的所有权,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并楼房的所有权,总之,1物就是1物,不能说成是2物或者说成是1\/2物。西瓜是动产,道理也是一样的,无论是切割西瓜的所有权或者是合并合并的所有权,或者是既不切割也不合并西瓜的所有权,总之,一物就是一物,不能说成是2物或者说成是1\/2物。

第二,“物—权”不灭准则

“一物一权主义”或者“一件物一所有权主义”的成就有个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权因标的物而存在才存续,如果标的物被侵权人毁灭,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而毁灭;如果标的物处于休眠或者溟灭状态,没有激活和成就所有权,则所有权因没有激活与成就而不存在现实的所有权,也不存续。这就是“物—权”不灭准则。这种准则,可以判定法定的所有权与现实的所有权的存在价值。

有些物因物变态而将所有权变态,物权运动中的变态,亦即物的分离变态、物的聚合、合并变态等,均会产生物的所有权变态:有些物因毁损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毁损变态;有些物因损毁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损毁变态;有些物因毁灭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毁灭变态;有些物因消灭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消灭变态。有些物因法锁而变态,产生物的所有权法锁变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中,有些物变态、消灭,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行使所有权。如,农民将自己的稻草用来烧火做饭,稻草的所有权是因使用价值的改变而改变;但是他人偷窃所有权的稻草去烧火做饭或者做别的什么,就是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又如,某服装厂来料加工做服装,布料的所有权是发包人的,做好的服装也归发包人所有,这种变态也是正常变态;但是,服装厂损坏的布料、浪费的布料,以及做坏了的服装就被计算在承包效益中扣除了。

“物—权”不灭准则是从两方面来衡量的。一方面,标的物同所有权可以同时应运而生,也可以同时应运而死;另一方面,标的物同所有权可以同时改变性质,成为变态后的所有权。问题在于,要分清正常的变态和非正常的变态,分清善意的变态与恶意的变态,分清有责任的变态与无责任的变态。

“物—权”不灭准则是从标的物的价值来衡量的。这里包括物的价值与劳动的价值两方面。当物和物权不变态时,基本上考量物的价值,不怎么考量劳动的价值;当物和物权发生变态时,主要考量物的价值,其次考量劳动的价值。如布料的所有权人交付服装厂加工服装,如果布料遭受毁损状态,或者加工的服装不合格,其直接损失范围包括布料的价值(以进货价格论)、购买布料的人工费、运输费、布料仓储管理费也应当计算在内。

布料所有权人交付布料给服装厂,目的是将布料的所有权转换为服装的所有权。服装所有权是由布料变态的所有权,是目的所有权。而消灭布料所有权是当事人双方允许范围内的消灭,转换所有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允许范围内的转换。尽管原来的布料所有权被加工过程中消灭、转换,而服装所有权不灭,这就是变态所有权的流变形式。

“物—权”不灭准则适用于现实所有权,同时适用于将来所有权。如发包商的布料所有权是现实所有权,让服装厂承包商加工服装的所有权,在服装交付之前是将来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将来所有权(服装)大于现实所有权(布料)。如果发包商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让承包的服装厂自选布料、自行加工服装,那么,发包商不存在现实所有权,只有将来所有权——这种情形,不属于布料的“物—权”不灭准则范畴,而属于服装的“物—权”不灭准则。

为什么说让承包的服装厂自选布料、自行加工服装,发包商也能产生将来的所有权,也属于“物—权”不灭准则?

这是因为合同、债权产生了物权的缘故。发包商向承包商承揽服装加工,订立了合同,交了订金或者定金或者全额加工费,合同与债权成立。发包商的目的是要服装,要服装的成品拿去从事商业谋利活动。标的物是服装,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合同内服装的所有权——这是将来的所有权。这里的“物—权”不灭准则,是指“服装物—将来所有权”不灭准则。试想一想,如果没有“物—权”不灭准则,服装厂订立了合同爱做不做,爱交货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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