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凡响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对世权、自主权等权利,从这一点上说,所有权是高端的“普通物权之王”。
相对高端的所有权,是指所有权的比值中,特定所有权之物权值是相对的高分值,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特定的物权人永久享有,但物的使用权也可以为其他所有制的物权人享有,可以产生上下级之间的物权关系,即所有权是孤立存在的,使用权却是随人随势随时存在的。可以设立相对高端的所有权,可以采取较严密、较严厉的办法来进行永久保护。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法定的受限制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或者统治权、管辖权、控制权,简称受限制的所有权,是指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所限制的所有权。在各种物权法系中,除了绝对高端的所有权是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以外,其他的所有权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在解释物权法时,常常听到一个口号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不是完美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共生共荣的事物”,主要是指流通领域的所有权受法律限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所有权的限制,有公法的限制、民法的限制甚至于习惯法的限制,有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和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的限制,有公共利益关系人或者他物权人、共物权人的限制等等。其法律意义在于,不是要将一般性的所有权塑造为万能的和绝对的权利,而是要将其规范、调整为相对的和有义务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衡平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物权瘕疵与弊端。
所有权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关键的财产权制度,必定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由所有权产生的所有制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是社会产权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晴雨表,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生产力或者消费力之间,无不打下了所有权制度的深深的烙印。
所有权性质,包括所有权内在的本质和外在的特性两个组成部分。其内在的本质,指所有权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项权能,属于高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也是与用益物权、使用权等下级物权建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优先发展权。由于属于自主性质的高端物权,较少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物权性能优良,物权价值相对较高。其外在的特性,是指所有权的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运转灵活性。本文重点叙述所有权外在的特性。
所有权是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运转灵活性的自物权,是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具有最高权威的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动产所有权,它是功能最全面、灵活性最强、存续性最恒久的排他性自物权,因而是普通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最高级的物权。
世界各国的所有权制度,无论他们的政治意向如何,均可以从制度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来加以确认与保护。然而,多数国家的物权法仅仅从普通物权法系中知晓一个轮廓,少数国家的物权法从普通物权法系中和担保物权法系中知晓两个轮廓。
关于“制度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论断和概念、性质、原则、范围、措施等等,以及与它们相关的所有权与所有权制度等等,包括它们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等,以及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等等,是独创性发掘与论述,具有整体性、前瞻性、实用性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大概可以细分出数百个甚至更多的大小科目出来。目前,世界上最传统、最流行的是“有形物所有权”,对于无形物所有权包括派生性所有权或者完全不涉及,或者极少涉及。21世纪初叶中国新鲜出台的物权法,也很少涉及无形物所有权包括派生性所有权。在有形物所有权框架下,采取“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两分法进行规定。实际上,如果包括“无形物所有权”或者“派生性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在内,不包括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等分支所有权,所有权则需要通过“四分法”甚至采取“五分法”、“多分法”进行规定,这才是系统而科学的定义。
关于所有权主体的分类,西方国家最传统、最流行的是一个主体即私人,有的国家的民法偶尔提到“国家”或者“政府”这个主体。中国物权法已经提到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共四个主体。但是,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四个主体以外,还应当包括“合有制”或者“合有人”这么一个杂交型集合体主体。某种意义上说,“合有制”或者“合有人”是特别活跃的一类所有权人,公私合营、中外合营以及强强联合、弱弱联合的经济体制,在每个市场开放的国家中非常游刃有余,是不可或缺的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