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4-1
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所有权,全称为财产所有权或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的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有形物所有权和无形物所有权,在各类物权法中处于高端的自主性物权,通常是指法定的不同程度受限制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或者统治权、管辖权、控制权。主要的权能标志是自主的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支配权,是对于用益物权等下级物权、他项物权有统领的高端物权。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所有权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在各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密切地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
此项法定的物权,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并影响到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债权关系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实行保护与限制并重的法律手段,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奉行所有权中心论,对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需要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短而形象化地勾勒出所有权的权能范围和受法律限制的可能性,为人们正确拥有与行使所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规范或者调整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进行了顶层设计。界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制关系,理顺各类物权关系、债权(法锁)关系和确认排他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协调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都会重点考量所有权。所有权,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等类别。派生性所有权,有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所有权,有智慧产品即知识产权之所有权,一般是所有权的变种或者变态形式,为所有权人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支配权提供了新的舞台,也为物的合理利用或者共同利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一般为所有权制度(所有制)规定的特种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主要集中于国家、集体之中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具有绝对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所有权模式,根据需要和可能,兼顾公益性、共益性、自益性与私益性甚至于他益性的各个领域及各个层面。
占有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自主性的实际的管领权或者控制权,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占有权,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或者侵权占有相对立。是所有权基础建设或者基础代谢式的权能,是财产所有权人能够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依据国际上的法例,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可以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之一。
使用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自主性运用或者合理利用的权利,区别于他项物权人的使用权,与无权使用、侵权使用相对立。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物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对于他人不产生妨害的情势下才是自由的使用。主要表现为功利性使用权,有时候也有非功利性使用权出现,其物权价值往往高于生活领域的使用权,故两者之间物权化保护的方针、运行机制以及侵权责任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收益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区别于他项物权人的收益权,与无权收益、侵权收益相对立。收益权是所有权人一项核心作用的权利,是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积极性权利。在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作用下,所有权人经过自己亲自的工作或者通过收益租赁、委托利用等方式,行使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收益权,享受所有权的实际成果。
处分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最终的处置权,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处分权,与无权处分、恶意处分相对立。享有独立自主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最具代表性和最有特色的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均不具备这种“独立自主性”的权利,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处分权均属于“亚处分权”或者“准处分权”。经济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财产的交易或者物权的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或者为了抵偿债务。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物品或者钱财的消费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享受处分或者消费财产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反时针运转的,处分权的发生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开始,处分权的终结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结果。
二、一般理解
高端的所有权,是指所有权的比值中,特定所有权之物权值是绝对的高分值,特定标的物为特定的物权人永久享有,绝对的所有物对外既不流转、也不发生谋利类的物权关系,所有权与使用权一直是孤立存在的事物。在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永远高居于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之首,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