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1
物权的保护模式
一、基本理念
物权的保护模式,亦称民事责任模式,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来确认与保护物权以及民事责任的成型式样。物权的价值规律、性质状态、类型式样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标等,为物权保护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客观条件:物权的保护,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权的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不止一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的保护模式是权利人自我保护、依托司法保护等保护措施、保护途径的现存套路。权利人进行自我救济或者获得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他人救济之时,可以按照现存的套路来进行单独保护或者合并保护,行使相关的物上请求权以及债上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权利,对于毁损、破坏物权人责任人进行一定形式一定程度上的约束与制衡,从而使得物权关系趋于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从事民商事过程中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与他们应享受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的事物,也是物权的保护模式。一般情势下主要受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所调整,特定情势下为制度物权法所调整。普通的民事责任,基本范围是指:(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其中,有的是侵害财产权方面的民事责任,有的是侵害人格权方面的民事责任,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的民事责任。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关于民事责任以及物权的保护模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大模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大模式,均包括了财产权保护请求权和人身权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至第37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共7大模式,主要是针对物权保护请求权。所有这些模式,在民事主体中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行政责任,即公民、法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与他们应享受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的事物。一般情势下主要受制度物权法系所调整,特定情势下为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所辅助调整。普通的行政责任,基本范围是指:(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收入;(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第(2)、(3)项是最常见的行政责任,其次是行政处分之类的行政责任。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的专门法,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其他不动产方面的专门法等法律。
刑事责任,即公民、法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从事民商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破坏国家的、集体的、合有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格的尊严,并触犯刑律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基本情势下受制度物权法系所调整,个别的特定的情势下为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所辅助调整。普通的行政责任,基本范围是指:主刑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其中,主刑之第(3),附加刑之第(1)、第(3)适用得比较广泛一些。它们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单独适用,或适当地合并适用。主要的法律工具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单行法和行政法中的量刑法。
很显然,就侵权责任的性质而言,刑事责任严重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严重于民事责任。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就其法锁效力而言,有担保法锁的责任大于一般法锁的责任,有法锁的责任大于无法锁的责任;就其信托效力而言,有信托关系的责任优于无信托关系的责任。当然,在以上各个项目里面,都可以细分许多子项目的,只要我们掌握了侵权责任和物权保护的规律性,就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制度物权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强制性的规定,限制侵权人财产自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自由的威惙力很大,极少弹性和调和的余地,往往会收到令行禁止、杀一儆百的效果。制度物权法中某些自然资源类、原始类、定向类、固定类物权是不容许随意更改的,登记类物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所有这些都是受到特别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