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名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质别、内容与任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不一样的,如刑法、行政法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同样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无担保法锁与有无普通法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
以上四大系列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只是概要的列举,如有无信托关系、有无实体经济、有无优惠政策、有无合同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也是可以分出优先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的。
微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对于深层次、多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会束手无策。殊不知,最古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来源于刑法,而不是来源于民法。千百年来公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严于私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古代五千年来的立法传统,于清末以前民法与刑法不分家而严刑峻法的。
限于篇幅,本文对于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之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暂时不作专门解释。
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此类请求权应当说不仅仅限于对于标的物的保护,还应当包括物权的保护在内。当标的物被毁损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当标的物被损毁时,原有物可能与物权一同被损毁甚至被消灭,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可以同时行使物权赔偿的请求权。
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损害赔偿通常以等额、对价的金钱对于物之价值予以赔偿,不再要求损害人对于物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恢复的不是被损害标的物之实物形态,而是赔偿物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价值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需要赔偿原物的全部价值;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价值。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价值赔偿”、“金钱赔偿”。
在物权保护领域,除了适用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规则以外,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赔偿方法,即以同等价值的物赔偿被侵害的等价物,以及赔偿物权。它所救济的就是物权人与物的控制相分离的事实状态,就是排除物权之维持或行使的障碍(妨害、危险),而是赔偿物权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失去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物权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赔偿原物的全部物权;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物权,这在修理、重作、更换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中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实物赔偿”、“物权赔偿”。
价值赔偿一般是金钱赔偿,是最通行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金钱易物的赔偿。实物赔偿,是排除“以钱易物”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物易物”的赔偿。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包含这两大内容在内,并且赔偿请求权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或者两者并用。
三、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合并适用,能否在合并使用中相得益彰,这是本文要分析的一个实际问题。这在物权法第37条中已经有了明显的答案:“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部分地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结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等请求权来一并行使。如果因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的人身权包括身体权损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规定,在分清受害者主体、客体、要件基础上,对于各种侵权责任进行了分类或者包括合并,并将损害赔偿请求权“折价赔偿”和“赔偿损失”两个部分。“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赔偿损失”主要侧重于金钱赔偿,但不排除实物赔偿以及人身权赔偿和其他权利赔偿。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都包括进去了,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了。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说是一个开放式的请求权,不是封闭式请求权。从物权保护的主题出发,经过法律救济,打击非法侵权人,涤恶扬善,弘扬正气,这就是公平正义的需要,发挥物权法效用的需要。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赔偿请求权内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内部机制上,应当有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的交叉或者合并适用。应当是:当适用价值赔偿不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价值赔偿;当适用实物赔偿不适用价值赔偿时,适用实物赔偿;当适用价值赔偿又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合并价值赔偿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