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7-1
恢复原状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基于被毁损标的物而提起的还原物的本来性貌的请求权,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的物权价值恢复到原有或者应有的状态的请求权。是“修作更复请求权”的较完整形式的请求权。前三种一般化的请求权,是要求单方面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而权利人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效率会提高。
当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要求恢复原状时,实质上就成为修理型恢复原状、重作型恢复原状、更换型恢复原状的复合型请求权。单独的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主要发生在不动产、知识产权领域里面的恢复行为,发生在动产方面恢复行为多数由当事人约定俗成。
恢复,是经过人力物力的作用使毁损之物由破损、损坏变成原来的样式,还原被毁损标的物的质地、样貌、性能、使用价值。原状,是被毁损标的物于毁损前的原有样式、原有性能、原有质地、原有使用价值。
恢复原状目的明确,就是“毁损什么,恢复什么”,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的恢复原状。对于被毁损标的物不适宜修理、重作、更换的可直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行使修理、重作、更换的请求权时可合并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一般分类
广义恢复原状请求权和直接型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特点与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请求权的范围与临界点是清晰可见的。
此类请求权只能是权利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造成毁损的情况下采用,并且限于“可恢复”和“可承受”范围之内。可恢复,是指财产被毁损之后,毁损之物仍有利用价值,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可承受,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愿意接受,承受恢复的程度与费用相对合理。但是,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破坏、灭失而无法恢复原状的事实,或者恢复原状的费用过高,或者权利人有权利否决修补,客观上或者主观上只能够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故而放弃恢复原状的办法。
第二,请求权的方式可因毁损物的性状而定。
恢复原状请求权,有单一的和复合的、狭义的和广义的几种形式。
狭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不需要或者不可以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直接恢复原状。如电脑中毒或者电脑中的数据资料毁损了,将它恢复原状就行了;衣服污染了墨水斑点,将它洗干净就行了;对于农田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进行修理、重作农田,一般可直接采取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
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需要借助于修理、重作、更换中的一种或者几种间接办法进行,也包括直接采取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办法进行,是将毁损物间接或者直接恢复原状。其中,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单独请求,也可以变更请求或者复合式请求,一般而论,主导地位在于权利人的意见并在于物权的圆满状态,略为高一点的请求是被习惯法所允许的。
第三,物权保护的目标值是要求恢复到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相对柔和的物保主义请求权,权利人并不一味地强求经济赔偿,却采取相对柔和与折中的办法进行,也使得责任人能够心服口服。
此项物权保护的目标,是恢复被毁损物的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恢复原有的物权价值,使得权利人对于物或者物权的支配状态恢复到圆满状态。过高或者过低的状态,不属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范畴。物权法是保护权利人权益的,不过也会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也要考量责任人应有的负担能力与义务。
很多时候,权利人仅仅通过损害赔偿的办法是难以行得通的,往往是不现实的。比如,责任人损坏汽车中的一个零部件,而所有权人则要求使用权人赔偿一辆汽车,这是办不到的、且涉嫌滥用请求权的问题,法律也不予以支持。当毁损物存在时,首先应当选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进行,如果客观条件上,广义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都难以满足时,才采取损害赔偿的办法。
第四,恢复原状应当考量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直接恢复原状的办法,与责任人的经济负担有一定的关系,从前往后是由轻到重的。原则上,应当就轻避重、就前避后,应当减少责任人不必要的负担,同时限制权利人过高的要求,防止滥用物权保护请求权。当然,对症下药也是很重要的,经济上是否合理与适当应当考量,首先要对症下药。
在动产发生毁损的情况下,虽然可以修理与重作,但如果在经济上很不合理,修理或者重作的费用远远超出更换物的替代物的经济价值,此时应当考量到责任人的赔偿成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相应的请求权。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更换原物的办法来进行。更换原物的目的达到以后